3.健全相关制度,堵截资本外逃和贪官外逃的路径。
应及时制定反洗钱法,加强反洗钱措施,严格控制资金外流,从而堵死出逃贪官的后路。要建立和健全信用体系、查询制度、财产申报制度等,同时加强对身份证和护照的管理,严格出境管理,使贪官无机可乘,无处可逃。
(三)加强反腐败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腐败犯罪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腐败行为日益突破国界限制,因此,单靠一国力量很难有效打击。因此,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以共同打击腐败这一国际公害,是大势所趋。随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开放签署并生效,为各国加强合作、联手预防和打击腐败提供了一个权威的示范性标准。该公约专门用一章来规定各缔约国在打击相关犯罪中的刑事司法合作义务,涉及归还腐败赃款、协助提供证据、冻结银行账户和引渡腐败案犯等诸多方面。我国在加强反腐国际合作方面,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争取与更多国家签署引渡腐败犯罪案犯的双边和多边条约
“追逃难”是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中面临的突出问题。由于我国与一些国家没有签订引渡罪犯的条约,致使一些腐败官员将这些国家当做“避风港”,得以逍遥法外。
到目前为止,同我国签订引渡条约的有19个国家,但其中并不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外逃贪官集中的国家。
这种状况不仅造成司法机关难以对这些外逃贪官及时启动追诉程序,涉案赃款难以追回,更使国内的一些腐败分子增加了侥幸心理,从而影响了打击腐败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此,我国应当在尊重有关引渡方面的公认的国际原则及国际惯例前提下,尽快与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有关外逃罪犯的引渡机制,使犯罪分子无论逃到世界任何一个角落都能将其抓回来绳之以法,真正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广泛开展对腐败犯罪的刑事追诉中的司法协助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应当对公约所涵盖的腐败犯罪进行的追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中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司法协助。这些司法协助包括收集证据,送达司法文书,执行搜查,扣押及冻结,检查物品和场所,提供资料、物证以及鉴定结论,提供有关文件和记录的原件或者经核证的副本等。在对外开展刑事司法协助活动中,必须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和基本利益的原则,如果认为请求国的执行请求可能损害我国的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者其他基本利益时,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司法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