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涉外腐败犯罪的预防机制对于腐败犯罪而言,尽管事后的司法惩治是十分必要的,但更重要的在于通过事前有效的预防措施,尽量减少腐败发生的机会,从而也尽量减少腐败可能带来的损失。在全球化背景下,反腐败斗争更要强调预防为主的思路,因为腐败犯罪的国际化和跨国化趋向加大了对其进行事后惩处的成本和难度,通过有效的制度建设来预防腐败,无疑是更明智的选择。《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即充分体现了重在预防的思路,该公约第二章详尽地规定了各种预防腐败犯罪的措施,以期形成国内及国际的双重预防体系。例如,第5条要求各缔约国根据本国法律制度,制定和执行预防性反腐败政策和做法;第6条规定了各缔约国应设立预防性反腐败机构;第7条和第8条要求各缔约国建立约束公职人员公务行为的监督机制;第9条规定了在公共采购和公共财政管理领域的预防腐败措施;第10条规定了“公共报告”措施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此外,公约还规定了私营部门腐败行为的预防机制及通过鼓励社会参与来增加预防腐败的力量。
从我国二十余年来的反腐败进程看,反腐败的思路和策略正逐步走向理性化,已经从最初的以严厉打击为中心的司法惩治模式,开始向以制度建设为中心的综合控制模式转变。这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但当前我国在预防腐败的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努力。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和精神,笔者认为预防涉外腐败犯罪的制度建设主要有以下内容:
1.要加快中国的法治化进程
通过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在法治基础上打造廉洁、高效、透明的各级政府以及高素质的公职人员队伍,努力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尤其要避免公共权力的市场化运作以及由此导致的权钱交易现象。要进一步实现市场环境的法治化,依法加强对市场的监管,维护和促进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营造良好的投资和贸易环境。政府采购中应鼓励实行国际招标,使招标、竞标过程在“阳光”下进行;建立对以贿赂手段取得的采购合同予以撤销的制度,依此来约束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
2.要加强对国有企业驻外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监督
入世以后,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或设立办事机构,其工作人员长期居住境外,手中又握有较大的权力,在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这些人很容易被腐蚀,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高发人群。而一旦陷入腐败泥潭,他们又有携款潜逃的便利。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教育和约束机制,防止国有企业驻外工作人员的腐化变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