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贪官携款外逃现象日趋严重“捞了就跑,跑了就了。”近几年来,一些腐败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纷纷携带巨款潜逃海外,由于此类案件的侦破和审判存在诸多困难,使当前的反腐败斗争面临严峻挑战。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消息,截至当年,中国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50多亿美元公款在逃,而这一数据仅限于官方正式立案的赃款。据专家估计,如加上那些没有立案或没有暴露的,数字会翻上20多倍,达1000多亿美元。在外逃贪官中,以金融系统官员、国有公司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居多,也有一些是国家机关官员。
贪官携款外逃,不仅严重败坏党风党纪,损害党和国家的整体形象,还会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构成威胁。此外,由于贪官外逃现象存在一定的正反馈效应,会使一些贪官为逃避惩罚而进行效仿,从而加剧此类行为的蔓延。
二、全球化进程中的腐败犯罪应对之策全球化背景下的腐败犯罪表现形式更趋复杂,危害后果更加严重,同时查处难度也不断加大。但从另一方面看,全球化也为惩处腐败犯罪带来新的机遇。经济全球化使世界各国在经济上日益相互依赖、相互渗透,使各国间的共同利益不断增加,这就要求世界各国加强国际合作,包括反腐败方面的刑事司法合作,以有效打击国际性和跨国性的腐败犯罪。2003年12月10日,43个国家在墨西哥梅里达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联合国通过的第一个专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该公约的出台,体现了国际社会反腐败的决心和共识,也标志着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步入一个新阶段。
反腐败对策是一个极为宏大的课题,笔者在此着重谈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完善反腐败的刑事立法1.增设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
为打击跨国贿赂犯罪,净化国际投资环境和避免跨国公司的恶性竞争,世界各国纷纷采取了规范跨国公司腐败行为的法律。早在1977年,美国正式出台了《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为FCPA),该法旨在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根据FCPA的规定,涉嫌个人有可能面临最高5年的刑事监禁和10万美元的罚金,并且终身禁止从事该行业,同时对违法企业可处以最高200万美元的罚金。继美国之后,类似的立法进程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推进。至2001年,几乎所有的欧盟国家以及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都以立法形式规定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犯罪,有的是采取单独立法的方式,也有的是对原有的刑法典进行修改和补充。2003年出台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明确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定义为犯罪行为,同时规定了详细的管辖、司法合作以及引渡等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