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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腐败与公众参与

  

  (六)民众舆论对贪污腐败的遏制。民众舆论,可通过报纸、书画、刊物、广播、电视、歌舞表达出来。还可通过群众集会、座谈乃至街头巷尾、屋内屋外的闲谈巷议反映出来。如若全民厌贪鄙贿,其言凿凿、其语耽耽,妇孺老残,皆彰善瘅贪;高扬清廉、深斥贪腐——如此多维度、多媒体的民众舆论,势必形成讨伐贪污腐败的坚强有力的人机环境。须知,社会人都生活在一定的伦理秩序之中,一般而言,人的行为不不能超出社会俗常观念允许的范畴。因而,上述力倡清廉的人机环境,势将以强大的舆论张力,遏止相当部分贪污贿赂犯意及其行为;甚而,感化带动部分尚踯躅于企求贪贿与停止贪贿的、趋避式动机冲突之间的边缘人士幡然悔悟:令其重塑正确的物质观、人生价值观,不仅己之不为,而且最终加入到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清腐兴廉大军中来。进而,这种舆论滚动效应还可生发出更进一步地反贪滚动效应来:一方面,民众舆论有利于民风醇化、民风醇化有利于遏止贪污腐败;另一方面,对贪污腐败的遏治,又反过来更进一步地净化了社会风气,从而更加有力地推促了清正廉洁的社会道德文化、习俗文化的最终固化和形成。


  

  (七)民办犯罪代值设施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化解。犯罪代值设施,是指在客观上对犯罪动机的萌发起着缓解、疏导作用的种种社会设施或举措。例如夜大学、函大、电大、报刊有奖征文、计算机培训中心、科技展览馆、职业培训站、职业介绍所、婚姻介绍所……等等。这些机构行为,既可官办,也可依法民办。此类设施往往能从不同程度、不同层面调适、化解某些贪污贿赂犯罪边缘人士的空虚追求或不良际遇,从而,使他们把对社会的不满或不正当追求,转移到正常的精神寄托、生活追求上来,以便减少、遏止一部分腐败犯行。


  

  (八)通过促成对贪污腐败行为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完善,参与反贪倡廉。清腐倡廉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的好坏,对反腐败成功有着最为直接的关系。然而,法律所代表的国家意志归根结底是人民的意志。因而一部法律法规制定的好与坏,不是少数几个法律工作者、法学家就能一锤定音的。它用以反贪的运行效果和人民群众的定位评价,才是观照和评判其优劣的直接依据。实际上,可以说,公众参与举报、协查和作证、查弊堵漏的过程,也就是检验有关刑事、行政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的是否完善、正确的过程。广大民众在此过程中,所提出和总结的各种建议、批评、要求乃至经验、教训等,正是立法者赖以修正、完善有关清腐反贪法律、法规的重大源泉之一;也是司法工作者、执法者赖以修正错误的基准之一。此外,人民群众还可依据其反腐败参与过程中的“发现”,直接向国家立法机关、权力机关或有关行政机关要求修改某些法律法规条文;抑或,要求罢黜某些有贪污贿赂罪嫌或不称职的公职人员;甚或要求以某种具体措施掣肘某些公共权力,从而直接参与完善清腐反贪的立法、司法和执法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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