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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腐败与公众参与

  

  (二)协助举证或作证。在已经立案的情况下,要想尽快地查清问题、作出处理,甚至将构成犯罪者送交司法机关交付审批、定罪判刑,惟有尽快地搜足证据、找到证人。显然,这一工作仅仅依靠专门机关来作是不够的。因为贪污腐败案不比一般的杀人越货的凶杀案或猥亵强奸型的性风俗犯:凶杀犯、流氓犯等多为公然犯且有明显的、表现为自然人的受害人,社会震动也较大,较易于搜集证据、传唤证人。贪污贿赂案却不然,其作案方式多表现为秘行犯:隐蔽较深且难于找到目击证人;其犯罪类型上又属智能犯:犯罪人多为白领阶层,心机狡捷且擅掩罪迹也难于搜集证据,这也是近几年贪污贿赂罪案黑数高、且立案多、判实刑少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参与协查、抓获贪污贿赂分子。这一工作,原则上由专门机关完成。但是,非常情况下,总需非常人员,特别在证据确凿、作案人身份不明时;或罪犯逃匿甚或携款潜逃境外时,往往需要境内外不同阶层、不同职业人士的配合,专门机关才得以顺利地认清、照准了此类不法分子或罪犯、并最终查获之。


  

  (四)公众参与补偏堵漏。此项工作的实质,是以社会公众为主体的、对贪污腐败的堵塞性预防。现实生活中,无论是法律、规章的创设还是法律规章的执行,都难免有不尽完善、不尽人意之处,这就给贪污腐败分子带来贪贿无艺的可乘之机,而这些漏洞特别是表现为单位现金、物质、帐目管理上的漏洞或制度执行上的偏废,其一线发现者、可堵者仍不失为广大公众。


  

  (五)坚持民众对公共机构职能活动的透明度监督。公共机构,又称公用机构;我国计划经济时代,曾称为“公用事业”。指城镇中为适应公共生活需要而经营的有公共利益性质的企业组织,如煤气、电力、自来水、电话、市内交通、公产住宅等。目下,市场经济时代,这些公共机构虽然大多企业化,但仍具有国家垄断经营性质。在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民众如对其经营环节不是一目了然、一清二楚,极易为早日获得其经营品而私下行贿或因其无理勒索而被迫行贿;其经营者本人也因缺乏监督而易犯贪污、挪用公款、索贿、受贿等罪行。例如安装家用电话、煤气、平价承租公产房等,目下在国内不少城市尤其是大城市仍呈供不应求状态,如其供给程序、对象、时间、顺序等状况不为广大公众所知悉,索贿舞弊、违心行贿等情况即便发生。因而公众务必积极倡行其知情权,强烈主张公用机构公布其职能活动的具体程序、对象、范围、等待周期、先后顺序等等经营环节。这样一来,公众倡行其知情权的过程,也就是发挥其监督权以牵曳公共权力、制约其以权换钱甚至贪污腐败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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