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腐败与公众参与
屈学武
【关键词】反腐败;公众参与
【全文】
公众反腐败,是相对于职能反贪、反腐败而言。众所周知,我国的监察机关、纪检机关、检察机关分别为国内行政、党政、司法职能反贪污腐败机关;与此相对应,公众反腐败,则是指三职能机关以外的一切个人、群众、团体、单位、政党、社区乃至全社会民众,以不同方式投身到肃贪倡廉行列之中,从而由社会道德规范到行为规范上,建树起全民鄙贿厌贪之风,进而有效地遏制贪污腐败行为的民众总体动员起来的个体行为与社会整体行为的总和。
公众参与反腐败,对于清腐倡廉活动的成败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这是因为,对于危害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蛀虫来说,国家组织专门的机构予以打击固然至为必要,但就实际效应来看,仅靠专门机关打击之,没有广大公众参与,效果显然差强人意。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职能反腐败机关多在案发后活动,事前预防作用相对较小;二是职能部门虽是专门的反贪机关,但人手、资金、装备及社会分布面有限,且难于形成十目所视、十手所指的强大舆论阵地。公众虽是业余参与,但社会各阶层分布在工农兵学商各条战线,居不同身份、操不同职业;人多力量大、层面广、影响深、渗透力强。且不说公众在查弊堵漏、举报反贪方面的重大作用,仅就大众媒体所形成的强大社会舆论攻势,就足以震慑、遏制住相当部分尚顾脸面的腐化边缘人士。因而,公正地说,真正发动起来的公众,与职能反腐败机关所起的作用可谓对等且互动的:双方均为清腐倡廉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主力军;同时,惟有二者的相互协调运作,清腐才能倡廉,社会才能根本遏制贪污腐败现象。
(二)
然而,问题的症结正在于:就全国范围看,我国当前情况尚谈不上公众“真正发动起”来。这里,无庸讳言,公众反贪确有一定自发性:人民群众出于对贪污腐败活动的愤概,是会自觉不自觉地投身到反腐败活动中去的。但是,毫无疑问,仅靠群众自发反贪,政府不在政策的制定与道德的教化上加以有意识的鼓励、引导和发动,公众反腐败活动势必日渐萎缩、难成气候。因而,国家立法机关、权力和行政机关,有必要注意下述几项工作:
第一,积极引导群众正确认识贪污腐败的危害及罪恶性质。某种程度看,公众对贪污腐败的愤概程度,与其乐于参与反贪程度成正比。就我国当前情况来看,举国上下的、自觉自愿的大面积的反贪民运所以勃兴不够,重要原因正在于相当部分的社会群体、个人所形成的社会意识对贪污腐败的错位评价。例如一些人错误地认为,现在社会分配不公,因而对人生、对社会往往抱着一种“及时享乐”心态、“权钱等价”心态、“全民皆贪”心态、“无官不贪”心态……等等。由此可见,惟其彻底矫正这种畸形而又错位的社会观念文化,在全社会建树起公众无不厌贿、恶贪、强烈愤腐之风,公众才能进而积极主动地反贪防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