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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需要制定统一的法律解释法

我国需要制定统一的法律解释法


魏胜强


【摘要】我国当前关于法律解释“立法”并不少,然而它们分别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在各自的立场上制定的,呈现出混乱的特点,并带来了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混乱。为了重新配置我国的法律解释权,建立统一的法律解释体制,规范和保障法律解释权的正当运行,我国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解释法。一些国家和地区制定的法律解释法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也有少数学者在呼吁制定法律解释法,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我国的法律解释法。
【关键词】法律解释;法律解释体制;法律解释法
【全文】
  

  法律解释权作为有权作出法律解释的国家机关行使的一项权力,应当具有法律依据,这既是权力本身的要求,也为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实践所采用。在当前中国法律解释的立法较为混乱的情况下,如果我们要对我国的法律解释权进行调整,就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解释法,以此规范我国法律解释权的配置,规范和保障法律解释权的合法运行,同时这也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体现。为此,我们需要借鉴和吸收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有益做法,结合对我国法律解释权配置的有关设想,为我国的法律解释法拟定一个大致的框架。


  

  一、关于我国法律解释的立法现状和凸显的问题


  

  我国没有统一的法律解释法,但关于法律解释的立法并不少。归纳来看,我国关于法律解释的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法律当中涉及到或者专门规定法律解释问题。例如,我国制定的四部宪法中,都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力,《人民法院组织法》也涉及到了法律解释问题,《立法法》对法律解释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现行有效的法律当中涉及到或者专门规定法律解释的是现行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立法法》三部。


  

  2.专门的法律解释立法。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5年6月23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1981年6月10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1981年《决议》)。现行有效的是1981年《决议》,它确立了我国当前的法律解释体制。


  

  3.在某些法律、行政法规的附则当中授权某一机关对该法律法规作出解释或者制定实施细则、实施办法。这一种情形在我国的立法当中比较常见。


  

  4.某些不具有立法资格的主体,在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专门规定法律解释问题。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6月2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12月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暂行规定》。


  

  5.地方性立法当中专门规定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解释。例如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2月4日通过、2002年10月25日修正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规解释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2004年2月16日发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规章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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