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刑法中的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研究
高英彤;刘亚娜
【摘要】澳门
刑法中具有很多值得思考和借鉴的科学法律思想与先进刑法制度。其中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制度集中体现了澳门
刑法的轻刑化、细密化和较强的可操作性等特点。本文分别以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为研究对象进行了相关的研究与探讨。
【关键词】澳门刑法典;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全文】
澳门地区第一部本地化的法典就是于1995年11月14日由澳门政府公布、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澳门刑法典》。澳门刑法典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澳门地区长期以来适用1886年葡萄牙刑法的历史,弥补了澳门刑法典中因某些制度和规定十分陈旧且脱离澳门实际情况而造成的刑事立法滞后之不足。[1](p190)澳门刑法典》共350条,分总则和分则两卷。与世界上其他刑法典一样,其总则部分规定了刑法的原则、效力,犯罪和犯罪人的一般规定,刑罚和保安处分的种类及适用执行。分则部分具体规定了各种犯罪。新刑法的条文反映出对公民基本权利以及对人道所包容的价值的尊重,以个人自由及遵照罪过原则设定个人应负责任的范围,并寻求通过订立一些新罪状以及加重对一些在本地区现实生活中较常见犯罪的刑罚,以确保个人人身安全、预防及遏止犯罪。新刑法的另一个倾向是设立一个具有教育意义的、能使犯罪人重视社会的刑事制度,同时尊重被判刑者的权利和人格,要求其个人作出努力,以免重返社会之后再次犯罪。《澳门刑法典》明文规定禁止死刑和永久性的刑罚与保安处分,这是维护个人基本权利的重要因素,也是构成本地区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支柱。在刑罚的执行方面,刑法典废除重监禁刑与轻监禁刑的区别,当罚金能适当及足以实现处罚的目的时,须科处罚金,以避免科处短期自由刑的交叉感染弊病以及给犯罪人留下难以消除的烙印。《澳门刑法典》分则以侵犯人身罪作为开篇之首,彻底而有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