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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管辖权异议是否有时间限制

  

  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经过比较长时间的思考,笔者最终决定再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案件移交市中院管辖。一审法院主审法官收到笔者提交的管辖异议申请书后,要求笔者到法院作笔录,其提出的核心内容如下:1、发回重审就是继续审理,笔者再提管辖权异议、再提交其他众多证据材料是不恰当的;2、不是不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而是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已过了时效,不能再提管辖权异议,提出了也会驳回;3、原来一审就是通过作笔录确定不再提管辖权异议的,你现在为什么就非要法院出具书面裁定书呢?总之,就是气氛不和谐,在法庭上就辩论起来,结果就是笔者要求在笔录中明确写明要求出具书面裁定书的内容,事实上书记员就没有打,笔者只能自己手写上去。


  

  由于笔者坚持要求法院出具书面裁定书,法院也就只能组织开庭专门处理管辖权问题。在庭上,笔者详细论述了管辖权的问题,结论就是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是错误的,应移交市中院管辖。


  

  其实,自己再认真想想,也觉得有点问题,为什么不在市中院的时候提出管辖权异议呢?而是等到现在才提出?中院刚裁定案件发回重审,现在又要求将案件移交中院审理?这样具有戏剧性的事情,自己还真没有遇到过。其实,连一些相关当事人也不理解我的做法,现在再提管辖权异议,会不会纯粹拖延时间呢?其实,我心里也没有底,毕竟案件实操都是很复杂的。且原庭审笔录中明确载有不再提管辖权异议的内容。


  

  一审法院法官态度很明确,本院将依法审理,也将请示领导后作出裁定书。裁定书出来了,驳回了我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裁定案件应由该法院继续审理,并强调这是请示法院领导后作出的决定。


  

  四、中院裁定支持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裁定将案件移交市中院管辖。


  

  经过比较漫长的等待之后,中院通知笔者去签收法院裁定书。签收送达文书材料后,笔者问书记员案件是如何裁定的,书记员回答:“一般都是这样判的。”我心底一凉,花费这么长时间,浪费了那么多的精力,结果还是让我失望吗?随即将到手的裁定书直接翻到最后面的结论部分,结果让我吃惊,中院再一次支持我方的请求。总之,起码在程序上,原一审判决是存在问题的,否则二审法院就不会两次都支持我方的请求。


  

  五、笔者提出的与管辖权异议相关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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