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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管辖权异议是否有时间限制

申请管辖权异议是否有时间限制


黄坚明


【关键词】管辖权异议
【全文】
  

  笔者办理过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经历了一审败诉(笔者代理一审败诉方)、上诉后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申请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再上诉,最终二审认定一审法院管辖权错误,裁定将案件移交二审法院审理等一系列程序问题,笔者现单就案件中遇到的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限制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不成熟想法,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根据民事法第38条的规定,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新旧民事法都要求在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比一下,新旧民事法第38条的规定都是一样的,没有变化。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此,我想提出的问题是:若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后果是什么呢?是否意味着当事人已经放弃了再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呢?是否是意味着在该案件的整个诉讼程序中都不能再提管辖权异议呢?本人对此持反对意见。此外,若第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是否应对管辖权问题再进行审查呢?就实务而言,法官一般都会拒绝当事人的请求,不会再审查管辖权的问题。


  

  笔者接受该案后,也想过要提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最早经办此案的律师没有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再接受经办此案的律师因已过答辩期,在庭审笔录中明确陈述:“因已过答辩期,同意不再提管辖权异议。”鉴于以上事实,且一审法院判决还存在其他程序上错误,综合考虑后,笔者在二审阶段也没有提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二、案件发回重审后能否再提出管辖权异议


  

  鉴于案件权益比较重大,一审败诉后只能提起上诉。其实,大家都明白,二审想扳回来,难度极大。


  

  由于一审判决列错了案件主体,我们也以一审判决主体错误为由,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比较意外的是,二审法院最终接纳我们的代理意见,裁定案件发回重审,事实上赋予我们权利救济的权利。


  

  既然案件发回重审,就应当是一切重新开始。但问题也出来了,我们能否再提起管辖权异议呢?一审法院出具的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材料中,重新明确了举证期限、申请鉴定期限、申请证人出庭期限等内容,但没有明确提到是否可以再申请管辖权异议。笔者也进行了详细的资料收集,看了不少专业人士的说法,认定不可以再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观点居多,但比较遗憾的是,笔者并没有找到具有权威性观点和法律依据。在我们律师团队内部,观点也不统一,有律师说可以再提,也有律师说再提被驳回纪律过大。总之,就没有明确的答案。其实,经常打官司的人都知道,用法律的时候才发觉,法律往往就缺你需要用的那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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