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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淡化的证明标准

  

  (三)对驰名商标的损害


  

  根据FTDA的规定,所谓淡化,是指削弱驰名商标标示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能力。如果不能禁止被诉商标,因而在短时间内其他企业竞相仿效,且这些在后商标都会令消费者想起在先驰名商标,这是否意味着,驰名商标的强度将会因此而削弱?还是以”柯达“商标为例,如果允许”柯达“钢琴存在,人们一般都会假定,”柯达“商标标示和区分唯一来源和出处的独特性就会被削弱。但事实果真如此吗?在现实生活中,著名商标真的会由于他人使用而削弱吗?这种现象是常常出现,还是绝无仅有?如果有一家公司销售”柯达牌“钢琴,但并未造成消费者混淆,柯达品牌真的会因此而弱化吗?如果对在先商标的损害会普遍而自动发生的假定并不成立,则由弱化造成的淡化就不会或不可能发生。


  

  在麦卡锡看来,现实生活中的情形与淡化理论的假定正好相反,不少著名商标并未由于他人的非混淆性使用而弱化。例如,1989年,法律数据库商标Lexis曾经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丰田公司在其新推出的豪华小车上使用”凌志(Lexus)“商标,但其请求最终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23]尽管如此,Lexis商标并未由于凌志的存在而弱化。麦卡锡强调,”我们必须承认人类心智区分同名者的非凡能力,不管这些同名者是熟人、朋友还是品牌。“也就是说,人类的心智可以毫不费力地区分两个或更多的同名商标,即便它们都是驰名的商标,也能够分别划出独立的记忆和存储区,并最终保证同名的驰名商标相安无事。[24]


  

  即便如此,同名商标的存在还是会相互干扰,说人类心智可以或者有能力区分同名者并非没有道理,但要说这种区分毫不费力则难以令人信服。毫无疑问,这种区分活动会增加认知的难度,降低联想的速度和精确度,从而增加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的搜寻成本。易言之,如果能够保持独一无二的地位,驰名商标对消费者的心理影响无疑更为强烈。正如波斯纳法官所述,”假设有一家高级饭馆取名为‘蒂凡妮(Tiffany)’。当消费者光顾这家饭馆时,他几乎不会想到该饭馆为蒂凡妮珠宝行开设。但当消费者下次见到‘蒂凡妮’这一名称时,他会同时想到饭馆和珠宝行,这样,‘蒂凡妮’作为该珠宝行标识的功效就会下降。消费者必须付出更高的思维成本才能意识到这是该珠宝行的商号。“[25]


  

  五、最后的评论


  

  虽然淡化问题具有鲜明的美国法色彩,其影响却是世界性的。实际上,最早承认淡化现象的并非美国法院,而是德国1924年的”Odol“商标案,[26]德国法院早期反淡化的实践乃是美国淡化理论的重要源泉。如今,根据欧盟各国商标法和《欧共体商标条例》,驰名商标都可以获得类似于反淡化的扩大保护。可以说,淡化理论起源于欧洲,发展完善于美国,最终又被欧洲各国所接受。不仅如此,淡化概念在欧美之外也产生了相当影响,新西兰最近颁布了反淡化法,澳大利亚则正在研究是否步其后尘。[27]事实上,根据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各成员方都有义务为驰名商标提供跨类保护,反淡化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


  

  就我国而言,尽管迄今为止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未出现”淡化“、”反淡化“一类的字眼,但作为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我国同样有义务为驰名商标提供扩大保护,淡化理论和相关判例在我国具有相当影响。我国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造成混淆以外之其他侵权行为的规定,就体现了反淡化的见解。[28]在实践中,我国商标审查人员和法官也自觉或不自觉地根据淡化理论调处纠纷、审理案件。就此而言,莫斯里案及其引发的各种争论对我国商标审查、商标执法和司法实践乃至理论研究都不无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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