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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淡化的证明标准

  

  在上诉时,莫斯里指出,由于原告未能证明实际经济损失,地区法院判决其违反FTDA是错误的。第六巡回上诉法院首先分析了纳贝斯克案,在该案中,第二巡回法院指出,要求原告举证证明在收益上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并不合适。实际上,要求证明淡化实际发生的主张是对FTDA过于拘泥的理解,也与FTDA在损害实际发生之前发布禁令的意图相违背。因此,第二巡回法院认为,原告不必提交实际损失的证据就可以获得初步禁令救济,以消除损害驰名商标强度的可能性。[5]第六巡回法院指出,FTDA并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的行为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害,并采纳了”可能损害之推定“这一证明淡化的标准。不难想象,第六巡回法院最终维持地区法院的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第六巡回法院认为,”可能损害之推定“的证明标准与FTDA的立法用语和国会意图最为接近,因为FTDA旨在对商标淡化提供最宽泛的救济,并赋予商标所有人在遭受实际损害之前请求救济的权利。而要求原告证明实际损害只会将联邦反淡化之诉胜诉的难度提高到不合理的程度,并阻碍国会加强反淡化保护这一意图的实现。第六巡回法院指出:首先,”维多利亚的秘密“属于显著性很高的商标,有资格获得宽保护。其次,原、被告商标十分相似。第三,消费者在听到法院”Victor s Little Secret“这一名称时很可能会下意识地想起原告更为著名的商标和销售店,并将原告商标与莫斯里所销售的”性玩偶、色情礼品和女式内衣“联系在一起。基于上述理由,第六巡回上诉法院最终判决:”这是一起典型的商标淡化案,既有丑化,即将‘维多利亚的秘密’与性玩偶和一些下流用品联系在一起,又有弱化,也就是将著名连锁店与未经授权的营业联系在一起。“


  

  (二)最高法院的判决


  

  在最高法院看来,尽管证据表明,陆军上校在阅读被告宣传资料时,在”Victor s Secret“与”Victoria s Secret“之间产生了心理联想,但这种联想不会改变上校对”Victoria s Secret“的印象,自然也就不足以证明,”Victoria s Secret“标示和区分商品的能力下降。与此同时,尽管上校感到愤慨,但这种愤慨直接指向被告而非原告。不仅如此,原告专家证人对于被告店名对原告商标强度的影响也未置一词。这样,最高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未能证明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其商标的实际淡化,并推翻上诉法院的判决,将案件发回地区法院重审。


  

  仅就淡化证明而言,最高法院认为,原告要想胜诉,必须证明淡化已实际发生。其主要根据就在于,FTDA中并未出现”损害商业声誉或淡化可能性“一类的字眼,而这样的规定出现在许多州的反淡化法中。FTDA规定,要获得禁令救济,原告必须证明,被诉商标已经导致了实际淡化后果,而不仅仅是有淡化可能性。最高法院指出,FTDA省掉”可能性(likelihood)“一词而直接采用”造成淡化(cause dilution)“这样的表达方式,意在要求驰名商标所有人证明淡化已经实际发生。当然,”如果实际淡化可以通过间接证据得到充分证明,诸如消费者调查之类的直接证据就并非必需,最典型的情形就是,在后商标与在先驰名商标完全相同。“但莫斯里案并非如此。


  

  由此可见,最高法院采取了与第四巡回法院大致相同的立场。第四巡回法院认为,FTDA所谓”降低驰名商标标示和区分商品或服务能力“,其含义就是,驰名商标的促销能力受到在后商标的损害,原告要想胜诉就必须证明这种损害。[6]但最高法院的看法与第四巡回法院还是有所区别,要证明淡化实际发生并不要求证明由于淡化而造成的销售额或利润损失。最高法院承认消费者调查和证明淡化实际发生的其他方法成本很高,而且往往并不可靠,但该院还是郑重指出,这类困难并不构成免除淡化诉因本质要件的理由。


  

  (三)肯尼迪大法官的司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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