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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诉讼机制

  

  由于《证券法》有关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条款的不明确、不细致与不坚决,中国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诉讼机制在实践中始终处于艰难探索状态。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诉讼程序长期处于证券监管层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调研状态,迟迟无法出台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救济途径长期处于缺位状态,决定了中国资本市场难以形成庞大且有力的市场化监督力量惩防市场操纵违法行为。


  

  此外,中国证券诉讼实践中已经涌现了部分有影响的代表人诉讼案例,但由于中国民事诉讼法中仅规定了简易的共同诉讼制度,不能适应市场操纵等证券赔偿案件受害者极为广泛的实际情况,造成操纵证券市场民事侵权诉讼救济无路可循。律师征集委托权困难、证券集团诉讼机制尚未全面确立、损害赔偿范围有限等,实质上影响了广大投资者集合力量起诉在资本、信息等资源上具有显著优势的操纵者的诉讼效果。


  

  从美国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诉讼的法律框架与判例实践来看,其主要是以《证券交易法》上的一般性反欺诈条款作为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规范依据,并在传统侵权法的责任原理上确定原告求偿的法律要素与被告承担损害赔偿的合理限度,以原则性的法律条文与长期的判例实践建构了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诉讼机制。尽管侵权责任法的实体规范结构并不一定能够完美地与操纵证券市场案件特点进行对接,但其至少为广大证券市场投资者提供了获取赔偿救济的法律途径;尽管美国操纵证券市场集团诉讼也存在投资者个体选择权受限、律师费用高企、潜在恶意诉讼比例较高等缺陷,但证券集团诉讼使得原本处于劣势地位的证券市场投资者能够有效对抗具有信息、资金、技术等各方面资源优势的操纵者,从而建构起原告与被告力量均衡的民事诉讼。


  

  所以,中国《证券法》应当细化规定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明确适格原告、因果关系、赔偿标准等疑难问题,并根据操纵证券市场的特点规定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倒逼《民事诉讼法》有关证券诉讼机制的改革,从而使因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遭受损失的广大资本市场投资者能够形成合力,维护合法权益,通过规范化的民事诉讼程序追究证券市场操纵者的民事责任。通过有效的民事诉讼机制形成市场化的防控力量,理应是一种具有效率的市场操纵防控制度。只有设置程序简捷、诉讼成本与风险合理、维权效率较高的资本市场诉权运行程序,才能实现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有效监管与对投资者权益的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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