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中国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诉讼受理、胜诉在法律实践中存在很大的障碍,主要根源在于《证券法》实施之后的民事诉讼救济机制迟迟没有出台,以及操纵证券市场侵权责任认定存在争议。合理借鉴国外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经验是实现中国投资者保护的必要路径。
作为全球最为成熟证券市场的法律规范体系,美国证券法以及判例让投资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取市场操纵损害赔偿。尽管美国的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诉讼程序在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各类证明要素的把握上也存在一定困惑,但对于建构中国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诉讼机制而言,其优质内核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与启示作用。
反操纵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
美国《证券交易法》主要以反欺诈条款规制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该法第10条b项(以下简称“10b”)规定:禁止任何人直接或者间接地通过州际商务、邮电通讯、证券交易等设施,使用操纵、欺诈或违反证券监管部门基于保护市场和投资者利益所制定法规的方式,从事注册证券、非注册证券、以证券为基础的掉期合约等交易。美国大多数反证券市场操纵诉讼均基于10b规定而提起。各级联邦法院在判例中始终强调,10b规定在法律解释上必须具有灵活性,不能以一种限制性的视角严格解释10b规定的字面含义。
根据10b规定对抗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具有多方面的便捷诉讼效果:在美国,只有基于10b规定才能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而《证券交易法》其他的可诉性条款中没有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反操纵民事诉讼即可针对发行市场中的欺诈行为,也可针对交易市场中的违规行为;反操纵诉讼标的不仅包括注册证券,而且包括非注册证券。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1年纽约保险管理机构诉纽约人寿与灾害保险公司案中首次确认,当事人有权根据10b规定提起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诉讼,《证券交易法》保护投资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原理制裁操纵证券市场者的权利。自此,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诉讼逐渐成为投资者成功弥补损失的有效法律救济途径。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1年J. I. Case公司诉布洛克案中提出了证券市场操纵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尽管《证券交易法》没有明确且详细地设定民事诉讼机制,但证券法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立法目的当然地内含着民事赔偿司法救济的正当性与有效性,因为民事赔偿诉讼不仅是实现投资者利益保护目标的实用性机制,也是反操纵行政、刑事诉讼的必要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