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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香港打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立法与实践

  

  (三)从修改香港刑法中黑社会定义的方向构想


  

  在香港各项有关黑社会刑法条文中,“三合会”一直以来都是等同于黑社会的一个同义词。但有关“三合会”的法律定义确有必要从沿用已久、只局限于使用“三合会”普遍使用的仪式、任何类似或部分类似该仪式的任何社团或采用任何“三合会”名衔、称谓及术语的社团的狭窄定义扩张至一个较具弹性的定义。笔者认为香港立法会可通过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4日作出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香港现时黑社会发展状况,把“三合会”的法律定义作一弹性扩张,将人数较多,组织结构比较紧密,有领导或骨干成员,有较严格组织纪律,以通过违法活动及包括暴力等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为目标的组织亦收纳于黑社会法律定义中。寻求通过这个新增弹性定义,使香港目前在不断演变中的和新一代弃用传统“三合会”仪式但沿用“三合会”制度及模式的非法社团均能被收纳于包括香港《社团条例》和香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等条例内的“三合会”定义中。


  

  (四)从考虑充公黑社会财富的特别立法的方向构想


  

  我国《宪法》第13条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条均规定保护包括香港市民在内的中国公民之财产权。故此,为打击作为黑社会生命泉源的财政基础而考虑通过立法去充公黑社会财富的同时,亦应就宪法下保障中国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权利二者之间取得平衡。在这方面,可以参考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10条规定现任或曾任政府雇员人士有责任向香港法院解释其财产与其现在或过去官职薪酬不相称者,若不能作圆满解释者乃属犯罪的规定,以考虑制订充公黑社会财产的条文内容和罚则。[16]可以预见到这方面的立法将面对是否符合我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许多挑战,但在为求打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大前提下,在这方向的构想实在有必要和值得作进一步的探讨。


【作者简介】
陈沛林,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注释】参见香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修订)条例》,2000年。
参见《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条,香港法例第455章。
参见《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详题(序文) ,香港法例第455章。
参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诉李世荣(译音)案【1998】4HKC280。
参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诉郑敬龙(译音)等人案CACC67 /2002。
参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诉谭伟浦(译音)等人案CACCC32 /1998。
参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Kam Susanto案HCCC214 /2002,CACC542 /2003。
参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诉林希杰(译音)案DCCC405 /2002,CACC84 /2003。
参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诉蔡光(译音)案CACC545 /2003。
参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诉OEIHENGKYW IRYO FACC4 /2006。
参见络加荣(译音) 、陈志强(译音) 、韦君龙(译音)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案FAMC27 /1999。
参见彭耀雄(译音)诉香港警务处处长魏树基高级督察案HCAL133 /2002。
参见康树华:《有组织犯罪透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9—280页。
参见李文燕、柯良栋主编:《黑社会性质犯罪防治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56页。
参见《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条,香港法例第455章。
《防止贿赂条例》第10条,香港法例第20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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