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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香港打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立法与实践

  

  (三)不披露犯罪得益(黑钱)罪


  

  香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A条规定,任何人已知及怀疑代表可被公诉罪起诉犯罪的财富时,得向香港警察、香港海关及其他获香港律政司授权人员进行披露,而这种犯罪财富亦包括该犯罪的得益及任何曾或拟使用于该可被公诉罪起诉的犯罪的财富,违者即属犯罪,可以公诉罪被起诉处最高的罚金港币50万元及徒刑5年。


  

  由第25A条规定看,对不披露的合理辩护理由似乎只可以是被告人确实对有关犯罪财富的无知与没有怀疑或持有特权而不能披露者。在此笔者要重申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为寻求和提供法律意见的通讯是属于本条下所包括的特权之一种,这特权曾于2002年被挑战。事件牵涉一名被香港有组织犯罪及三合会调查科拘捕的商人JohnHui,该商人被怀疑于1999—2002年间欺诈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共7500万美元而被控清洗黑钱。他延聘香港律师彭耀雄(译音)辩护申请保释及司法复核,在该律师知情下,JohnHui把名下两个尚有股票约值900万元之股票户口结余转至该律师之事务所客户专户,警方事后拘捕该彭姓律师,而该律师提出司法复核,最终法律颁令宣告警方对该律师实施的拘捕为非法并确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特权”是不容被侵犯的。[12]


  

  上述判决可能使人觉得,香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A条似乎未能增加执法人员打击小部分协助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律师及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权力。但在实际情况下,我们知道法律特权只限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为寻求法律意见的通讯,并不是不披露犯罪所得的保护伞。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香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已经为打击有组织犯罪制造了前所未有的优势及环境,而实施加重刑罚、打击洗黑钱犯罪及要求披露犯罪财富等条例的司法实践亦已趋于灵活,在防止、侦查及打击有组织犯罪各环节上都已经渐见成效;但是在遏止专业人士借用专业特权的保护对犯罪财富不须披露甚至协助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活动方面,仍然有着若干灰色地带,有待深入研究及改善。


  

  三、香港打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立法的反思


  

  香港特别行政区逾百年反黑斗争的历史和现实早已确切表明香港黑社会组织的存在,而香港政府亦早在回归祖国之前已正视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问题,并借着香港《社团条例》和香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的立法去寻求完善反黑法律体系,以遏止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孳生和发展。就香港反黑法律规范与外地及祖国其他地区作比较,香港现时的反黑社会有组织犯罪法制工作似乎已颇为完善,但从香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于1994年10月立法至今的司法实践成效去看,香港在这方面的立法仍有许多值得反思的地方。具体而言,尚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缺乏预防性


  

  打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主要包括预防及惩治两个方面。就前者,笔者虽然认同中外学者们普遍主张以社会综合治理方式去进行预防的工作,以消灭如学者康树华所指出的引致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组织成因、经济成因、社会成因及个体成因,[13]但笔者却倾向赞同打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应从促使黑社会存在和发展包括黄、赌、毒等犯罪的预防工作开始的观点。[14]欧美各国和我国港台等地黑社会犯罪活动主要均是以黄、赌、毒、暴力等犯罪为主,而黑社会犯罪所以能够变得组织化,主要亦是因为社会对此类犯罪的控制能力薄弱和司法打击乏力,令黑社会有组织犯罪得以壮大及蔓延,甚至进一步与外地黑社会势力勾结而趋向跨境化甚至国际化。


  

  因此,我们在反黑立法对策的设计上,应该重新思考是否应该对黑社会实施的黄、赌、毒及暴力犯罪作特别立法,规定较一般非与黑社会有关的黄、赌、毒、暴力犯罪更高的刑罚,以杜绝黑社会犯罪。


  

  (二)立法缺乏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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