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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环境刑法及司法实践

  

  (一)环境犯罪执法和司法的总体情况


  

  香港的污染控制的环境保护条例主要的执法机关是环境保护署, 负责执行《水污染控制条例》、 《废物处置条例》 (包括化学废物、 禽畜废物及废物进出口) 、 《空气污染管制条例》、 《噪声管制条例》、 《保护臭氧层条例》及《保护臭氧层 (受管制制冷剂) 规例》、 以及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超过80%的污染案件都是由他们处理的。 现时环保署在全港共设有6个污染管制办事处及职员600多人。 当中负责管制污染条例前线执法的人员450多人, 而负责检控工作的则约有120多人并分为多个专责小组, 每一小组各负责一个污染范畴及此污染控制的条例和其附例。 除了在接获市民污染投诉后作出调查起诉外, 污染管制办事处的职员会对严重污染的行业及污染企业进行频密的不定期巡查, 亦会对某些污染黑点作计划性的监察 (例如对非法倾倒废料的热门地点以专人作较长时间的监察, 以找出非法倾倒废料的违法者)。


  

  在执法过程中, 处理违反污染管制条例的案件, 除非条例中定明需要先向违法者发出污染消减通知书指示他在规定时间内将污染的水平消减至特定的标准, 一般会在调查完成后证据充分下将案件交由污染管制办事处中检控组的工作人员负责检控的。 负责检控的职员虽然不是法律专业, 但都受过司法局为他们安排的环保法律的训练课程, 兼且司法局中亦设有专责的环境法律小组负责与他们紧密合作, 为他们提供即时的法律咨询服务。 因此, 环保署的起诉成功率高达九成以上。


  

  环保署从1990年以来一直增强执法工作, 对污染地点巡查的次数由1994年的33,889次大幅度增加至1998年的73,363次。 而法院审理环境犯罪的案件的数目亦逐年增加。 至于定罪个案, 则由1990年的数字只有不足600个, 至2000年却有接近1,700个 (参阅表一)。 此外, 法官对犯罪者的处罚亦有渐次加重的趋势: 1993年最高罚款是10万元, 1998年是16万元, 而2000年是20万元。 总罚款额亦不断上升, 从1991及1992年不足5百万急升至1999年的接近2千4百万 (参阅表一)。 但法院判处污染犯罪者入狱的个案不多, 从1997年至1999年共有5个, 刑期由28天到4个月, 但都是缓刑的。 直至2000年7月, 方告有污染违法者因污染罪行被法官判以监禁, 入狱14天。 过去十多年来的环境执法和司法的3大趋势, 就是: 检控数字上升, 定罪个案增加, 以及刑罚加重。 这可说是环境执法机关对执法工作的加强, 香港市民对环境污染的主动投诉, 政府对环境污染日益关注, 以及司法界开始认同环保的重要等的发展所促成的。


  

  (二)惩治环境犯罪的司法实践: 环境犯罪的个案研究


  

  由于香港承袭英国的法律传统, 将环境违法行为全面刑事化, 凡违反污染管制条例, 不论轻重, 一律是犯罪, 以刑事程序起诉, 而刑罚则包括罚金和监禁。 从1990年至2000年11年期间检控和定罪的个案都超过1万个。 当中大部分所涉及的违法污染行为都是比较轻微的, 罚款不高, 并在裁判法院初审结案。 亦有为数不少的是第二次或以上的犯罪案件, 以及部分上诉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的案件。 为了剖析香港的环境犯罪的司法实践, 这节挑选了污染犯罪的案件进行研究分析。 香港的习惯法制度, 一直重视案例的编辑, 定时将有参考价值的案例整理公开, 以作为司法实践在解释法律条文及定罪量刑方面的参考, 并有一定的约束力。 但在过去十多年来, 在编辑的案例中, 出版的环境刑事案例不多, 只有6个, 都是上诉案件, 这些案例的优点在于个案完整, 而案情从执法到司法审结的细节都颇详细。此外,报章对环境污染的案件亦时有报道。本文除了简述此6个案例外,更拣选了2个近年较有代表性的案件作为详细的例子。目的是将香港的环境犯罪的司法实践,通过个案研究的形式表达出来,从而分析当中的情况。


  

  1.香港环境犯罪的案例 - 简述部分


  

  案例一: R v Cabot Plastics Hong Kong Limited: 未经批准安装锅炉和烟囱案


  

  Cabot Plastics Hong Kong Limited 在1992年4月被沙田裁判法院以未经批准安装锅炉和烟囱定罪处罚后,以烟囱是承建商建造的为由, 以非“占用人”为理据向高等法院提出了上诉, 上诉法官认为,烟囱是被告公司指使承建商建造的,并将会作商业用途。此外,当厂房投产运作时,被告公司会以“占用人”的身份使用违法建造的烟囱。遂裁定被告公司为“占用人”。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R v Boon Wai Limited: 排放过量的空气污染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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