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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环境刑法及司法实践

  

  倘公职人员诚实地相信其作为或不作为,在根据本条例行职能上是必需的或已获授权的,该公职人员即无须为该作为或不作为承担个人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规定政府要尽力终止公职人员在执行职责时违反规定所发出的噪音及避免该行为再度发生。


  

  (5)《保护臭氧层条例》


  

  为了履行 《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the 1985 Vienna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Ozone Layer)和《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的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the 1987 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 the Ozone Layer) 的国际责任,1989年,香港制定了《保护臭氧层条例》。 香港制定该条例的主要目的是: 禁止生产耗臭氧层的物质 (主要是5类CFC和二类哈龙);禁止含有这些物质的产品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这些物质的产品以及管制这些物质及产品的进口或出口。 为了配合《消耗臭氧层的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修订,《保护臭氧层条例》也经常随之作出修订。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凡违反《保护臭氧层条例》的,均属于犯罪,最高的刑罚是罚款100万元及监禁2年。 该条例对政府的约束力相当有限,同时还为官方及公职人员作出了免却刑事责任的保障。 至于受管制物质,则列于附表中。


  

  根据《保护臭氧层条例》,香港政府于1993年制订了作为附属法例的《保护臭氧层 (受管制制冷剂) 规例》。该附属法例禁止释放受管制制冷剂,管制使用受管制制冷剂以及规定必须备存关于冷冻设备和汽车空调机的记录。凡违反以上规定的,都是刑事罪行,最高的刑罚是罚款10万元。 为了禁止输入受管制产品,香港政府于1993颁布了《保护臭氧层 (含受管制物质产品) (禁止进口) 规例》。依该法例的规定,违例者即属犯罪,最高的罚则是罚款20万元及监禁6个月。


  

  (6)《海上倾倒物料条例》


  

  上世纪70年代,英国政府制定了适用于其海外属土的 《海上倾倒物料法案 1974 (海外属土)》。后来,到了1995年,这个法案被香港政府颁布的《海上倾倒物料条例》所替代。《海上倾倒物》基本上是以《海上倾倒物料法案 1974 (海外属土)》为蓝本的,其目的是管制“在海上弃置物质及物品以及将物质及物品倾倒入海及倾倒至海床下”。 根据此条例,政府可以制订一份技术备忘录以控制海洋污染,并据此可以发出减除海洋污染通知书,指令有关人士和单位中止污染行为或将污染程度减低至规定水平。 此外,条例还规定须有许可证方可在海上倾倒废料或海上焚化废料。 凡没有许可证或违反规定,或者不遵从减除海洋污染通知书的指示的,均属刑事罪行,最高的刑罚是罚款20万元及监禁6个月(初犯)和罚款50万元及监禁2年(再犯)。 《海上倾倒物料条例》对政府具有约束力。 该条例并容许违法者以应尽的努力作为免责辩护。


  

  2.预防环境污染及破坏的法例


  

  (1)《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是1997年颁布的,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规定对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来保护环境。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政府制订环境影响评估技术备忘录作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估的指南。 此条例规定指定项目必须完成环境影响评估,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获得环境保护署署长的批准,及取得环境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指定工程。 凡没有环境许可证下开展工程,或违反环境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工程运作,都是犯罪,最高的刑罚是罚款200万元及监禁6个月 (首次定罪) 和罚款500万元及监禁2年 (第二次或其后每次定罪)。 本条例对政府具约束力,但却有条款豁免政府及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 此外,条例亦清晰地界定了法人团体的法律责任。


  

  二、香港刑事惩处环境犯罪的司法实践


  

  尽管香港政府在70年代末期已开始草拟控制环境污染的法规,并旋即在1980年颁布了《水污染管制条例》及《废物处置条例》,然而,由于当时在体制上仍欠缺一个专职执行环境保护的机关去统筹执法的工作,加以政府因在环境保护方面缺乏构想和策略而对严格控制环境污染尚未下定决心,因此,这两个法例没有付诸实施。虽然政府于1981年将环境保护组升格为环境保护处,但由于行政规格低并且没有执法功能,环境管理及执法的权力仍分散于其他行政部门, 环境法例的执行依然得不到重视。直到1986年,政府成立环境保护署,并赋予了其统筹控制环境污染工作的权力,这时,以环境刑法控制污染的实践方告能够开展。而环境执法工作在80年代后期之所以能够取得制度上的支持,关键原因在于,政府的环保政策出现了突破性的发展。鉴于环境污染日渐显著的现状,政府首先于1988年在立法局会议上明确地表示,亟需采取行动以阻止环境质量继续下降,并继而在1989年环境保护政策白皮书中明确了污染控制是拯救香港环境的首要步骤。 其后十年,政府着力于加强环境保护制定的执法力量,建立控制环境污染的法律体系以及提升市民的环保意识以支持环境执法。政府对环境保护所作出的承诺得到前港督彭定康的肯定,并提出加入世界追求可持续发展行列的政策方向。 随着香港的环境污染压力增加以及公众对污染问题投诉的数字不断上升,政府表态采取可持续发展的策略,因此,加强环境执法和加重对违法者的刑罚是近年来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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