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环境刑法及司法实践
卢永鸿
【关键词】香港;环境
刑法;司法实践
【全文】
与所有超高速经济增长的地区相同,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香港在实现经济蓬勃发展的过程中,蒙受了环境质量的迅速恶化。 香港政府采取以高增长为中心的发展策略,虽是促进经济成功的有效程式,可是,这种策略过分强调经济发展,导致忽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面对近年来环境污染的严重威胁和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压力,在追求经济繁荣的同时,香港政府开始强调亟需给予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更多的考虑。由于香港用以对付由于迅速的城市化及工业化所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的行政管制制度及市场调节机制并不奏效。因此,近十多年来,两地政府重新调整了各自的环境保护策略,采用了极具进取性和威慑性的刑事手段,以加强打击严重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力度,从而阻吓行为者实施污染违法行为。应当承认的是,从前“先污染、后治理”的方式对经济的持续发展是不利的,因此,以刑法遏制环境污染行为的策略是与可持续发展的思维相一致的。随着以刑法控制污染逐渐成为环境管治的重点策略,香港政府在过去二十多均一直又系统地着手进行环境刑事立法及修订。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环境刑法的执法和司法亦作出了相对的调正。本文旨在探讨香港的环境刑法及司法实践。
香港自1997年7月1日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 其前身是英国的殖民地, 经历了超过1个世纪的英式统治。 香港的总面积是1,090平方公里, 而人口则超过650万, 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高的城市之一。 香港在过去三十年来的经济发展的成绩斐然, 是亚洲四小龙之一, 并一举而成为亚洲的经济及金融中心, 仅次于东京而与新加坡分庭抗礼, 亦是进入未来经济巨人中国内地的大门口。 然而香港为高经济增长和急速城市化所付出的环境代价是相当沉重的, 整体的空气, 水及噪音的污染非常严重。 人口持续的增长以及土地资源的短缺对环境构成强大的压力, 益使环境问题不易得到妥善的解决。 造成环境问题严重的其中关键所在是由于政府在整个经济发展进程中并没有主动作出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环境保护策略和措施, 也没有城市现代化的全盘规划。 其对环境保护欠缺积极的态度和进取的政策使得在发展中出现的环境污染未有得到适时的注意。
香港自1970年代开始感受到环境污染的压力, 政府亦着手开展环境管治的工作. 然而进度缓慢, 直至1980年制订 水污染管制条例 及废物处置条例 方告揭开环境立法的序幕. 由于英国传统是刑事执行环境法规的, 因此, 香港亦采用这个以刑法管治环境污染的法律模式. 随着环境污染加剧, 香港政府终于在1989年检讨本地的污染情况后, 承认有需要急切地对环境污染进行积极而有计划的整治, 环境立法和执法遂的得到政策上的重要支持, 香港亦正式步入环保年代.
一、香港环境管治背景的转变与刑事手段
可持续发展的路向得到香港特区政府的认可, 使得香港的环境法制受到绿色的世界观的影响。 最为触目的, 就是对严刑作为环境保护有力的手段的认同已经开始得到确认。 其实, 政府在九十年代后期对环境保护的积极重视已改变其保守而被动的环境保护路线。 首先是进行环境立法, 制定预防污染的《环境影响评估法规》。 其次是修订环境法规, 加强对环境违法者的刑罚, 以增强环境法规的阻吓力。 最重要的是以较强硬的 “对抗式” (confrontational style) 的执法代替沿用了十多年协作式 (collaborative style) 的执法。 当然, 政府在环境管治模式上的转变, 其中的背景主要是以控制污染为主的协作管制方式成效不著。
在环境素质恶化及污染情况日益严重亟需果断严厉的措施下,环保团体、立法局及公众均强烈要求政府严格执法,加强检控及严惩污染者。
(一)环境违法行为刑事化的进程
香港承袭英国的法治传统,一直都是通过法律保护环境控制污染的。然而,在70年代以前,虽然已经通过了与环保相关的条例,如,《林区及郊区保护条例》及《渔业保护条例》,但是,由于政府对环保并不重视,因而没有刻意进行环境立法。直至60年代末期,香港政府对环境污染开始关注,成立了环境污染咨询委员会,邀请学者、工商界和工程专业界与政府的专职官员共同研究环境污染的成因和控制方法。 1974年,政府聘请的顾问公司所提交的报告显示,香港的河溪已受到严重的污染威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于1977年采纳了当时的顾问建议,建立了环境管治的体制以进行有效的污染控制。 当时的重点主要集中在空气、噪音、水质和废物等的污染控制以及自然生态的保护方面。环境管治制度建立以后,香港政府随即在80年代初期有系统地展开了以法律保护环境控制污染的活动。首先制订的是 1980 年《水污染管制条例》及《废物处置条例》,此后陆续立法以控制空气污染,管制噪音,保护臭氧层。至90年代,随着《海上倾倒物料条例》及《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的颁布,香港基本上完成了主要的环境立法工作,并将其重点转移到了将现存的自然保护和污染控制条例完善化方面,主要是扩大管制的范围,加重对违法行为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