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5条第2款、第57条、第59条和第60条都使用了“赔偿责任”的用语,而同属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第62条使用了“侵权责任”的用语。对比可知,《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2款规定的构成要件仅限于赔偿责任,而不限制对其他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仅仅侵害了患者知情同意权,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如果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巧条第1款规定的“赔礼道歉”这一责任方式。
四、作为知情同意原则例外的医疗机构紧急专断治疗
《侵权责任法》第56条是对作为知情同意原则例外的医疗机构紧急专断治疗的规定,也有学者将其称为“存在紧急情况时告知义务豁免”。[34]一般而言,专断治疗应当承担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责任,而紧急专断治疗是指当患者处于不立即实施医疗行为其生命可能遭受重大危险的紧急状态时,医生有权在没有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按照应有的医疗方式进行治疗。[35]
(一)医疗机构紧急专断治疗的适用范围
较之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56条将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紧急专断治疗的适用范围从“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改为“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这就涉及到了紧急专断治疗是否仅适用于特殊诊疗活动的问题。笔者认为,紧急专断治疗也应该同样适用于普通诊疗活动,理由如下。
第一,自《侵权责任法》二次审议稿[36]开始,草案就包含了第55条第1款和第56条这两项内容,其表明第56条是与第55条第1款相对应的规则,而非仅仅适用于第55条第1款第2句规定的特殊诊疗活动情形。否则,立法者就应在第56条对其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第二,如果《侵权责任法》第56条仅适用于第55条第1款第2句规定的特殊诊疗活动情形,立法者就应该将第55条第1款的第1句与第2句内容拆分为两款规定,即将第2句的规定内容与第56条一起另行组成一款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类似的法律条款。立法者没有采用这一模式,说明其希望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