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民监督权行使的目的上,既有为了直接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而行使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也有为了维护公民自身权益却间接地监督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行使的申诉权、控告权、取得国家赔偿权。批评权、建议权和检举权是偏重于实体性的权利,一般需要借助于言论、出版、通信和文艺创作自由予以实现,而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行使的目的在多数情况下同公民监督权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公民可以通过行使言论、出版和文艺创作自由等基本权利影响和监督公权力的运行。因此,保障公民监督权的实现首先必须进一步加强对言论、出版、文艺创作自由的保障力度。申诉权、控告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是偏重于程序性的权利,应通过完善相关的程序规则和制度确保公民诉求的渠道通畅。当前公民信访中发生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甚至偏激和违法的现象往往与申诉、控告机制的不够健全和完善紧密关联。总之,无论是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还是出于公共利益考虑而行使监督权,只有激活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出版等自由,才能保证人民监督政府富有实效。
在公民监督权行使的方式上,既有以个体的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也有以群体方式进行的监督。个体监督受人员分散、信息单一、力量单薄、缺乏组织性等因素的制约,往往难以发挥监督的效能。群体监督是一种有组织的监督,其监督效能显然要大大高于前者。在计划经济时代,整个社会处于高度的组织化状态,公民提出的批评、建议等可以通过组织的形式进行。在多元民主理论的代表人物达尔看来,市民社会客观上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和不同的意见,应当允许各种相互对立的利益集团通过各种途径参与政治生活,影响政治决策。达尔认为,个人在权力面前是无能为力的,个人只能成为组织或利益集团中的一员来参与政治。“独立的社会组织在一个民主制中是非常值得需要的东西,至少在大型的民主制中是如此。一旦民主的过程在诸如民族一国家这样大的范围内被运用,那么自主的社会组织就必定会出现。而且这种社会组织的出现,是为民主过程本身运作所必需的,其功能在于使政府的强制最小化、保障政治自由、改善人的生活。” {13}托克维尔则认为,对国家抱有怀疑的态度而且认为自愿者组织以及他们公民参与的能力是公民权利和权力的重要来源。{14}通过组织化、社会化的监督,可以提高公民监督的力度,加强公民的参与意识。组织化的监督,必然依赖于公民的结社自由这一公民监督权体系中的外围权利。因此,在推进我国公民监督政府的过程中,应当本着人民当家作主和以人为本的精神,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的法律制度,调整与改革政治社团监督的内容和形式,使公民能够通过社团等组织化的形式有效地监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