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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监督权体系及其价值实现

  

  从权利行使的后果上看,公民行使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起到了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的作用,但公民行使这些监督权还需要其他基本权利的配合,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的言论、结社、集会、游行、示威、通信、罢工(我国现行《宪法》未规定)和文艺创作等自由既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途径和保障,也有着与批评、建议等权利相同的监督效果。当公民监督权通过其他基本权利方式行使时,其又呈现为一个开放的权利体系。从宪政层面而言,广义的公民监督权既包括《宪法》第41条所涵盖的权利,还涉及到言论、结社、集会、游行、示威、通信等自由。可见,公民监督权是一个权利群,是集合了诸多相关权利的庞大权利体系。


  

  三、公民监督权体系的宪政价值


  

  作为权利体系而独立存在于我国宪法中的公民监督权具有重要的宪政价值和现实意义。我国在传统上有着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意识。就民众而言,数千年来形成的以义务为导向的传统价值体系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彻底改变。尽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培养和成熟,我国公民的民主、平等和主体意识有所增强,但保守的文化底蕴同与公民权利全面发展相适应的权利文化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存在着激烈的冲突。公民监督权的根本目标即在于以积极的方式对国家权力施加约束或以消极的方式保障公民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并得到救济,以实现促进社会正义、规范权力运行、保障个人自由、维护政治秩序的宪政价值。然而仅凭某个单一的公民监督权利不足以约束强大的公权力,只有在公民监督权体系范围内的各项权利相互配合并有效行使,正义、秩序和自由等公民监督权的宪政价值才能得以实现。


  

  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目标,它具体表现为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公正性、合理性,其核心是社会分配制度的公正性问题。公民监督权的正义价值在于通过规范政治生活和制度安排达到平等、民主和保障人权的目标,它反映了宪政民主国家的政府和人民对政治正义的要求,具体体现为对人民主权充分实现、国家权力合理配置与制约、强大的国家权力与弱小的公民权利之间平衡关系的维持的强烈愿望。在制度安排上公民监督权的正义价值表现为,每个公民在把国家权力转让或委托给国家机关后,并不意味着被动和单向地受国家权力的支配。国家权力的强大以及行使者的少数性决定了其对社会利益进行分配并不总是公平正义的,甚至多数时候是非正义的。当政治形式是少数服从多数时,社会利益和预见利益的分配,往往能够满足或相对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否则,多数人共同行使监督权的压力无疑会导致权力的行使者调整利益分配政策。然而,宪政更高的价值目标是对少数人即弱势群体的公平合理的对待,其终极目的在于重视人的尊严、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宪法权利。除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对规范性文件的公平合理性进行审查以制止其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歧视外,以权利群形式存在的公民监督权可以保证弱势群体借助于国家机关之间的制衡关系,“对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使得权利易受侵犯的弱势群体有自我保护的能力。诸多的公民监督权可以满足公民在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外,以个体的形式影响监督政府、保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以保证社会的整体正义和社会成员间利益分配的个体正义。监督权利的行使在客观上也会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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