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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监督权体系及其价值实现

  

  与公民监督权概念相近的对《宪法》第41条所规定权利的其他定性和表述还有“参政权”、“请愿权”、“诉愿权”、“陈情权”和“请求权”等。“参政权”说认为,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国家赔偿权属于公民的参政权。{5}毫无疑问,批评权等六项权利具有明显的政治参与性,是除了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之外最能体现公民和国家之间关系的基本权利,但参政权这一概念在宪法学上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我国宪法体系强调狭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概念,并以此与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刑罚手段相衔接。公民参与政治的手段和途径是非常广泛的,把批评权等六项权利归为参政权系列,忽视了其在救济的目的和监督的效果上与参政权相比的独特性。另外,取得赔偿权和申诉权基本上不属于政治性权利,将其归类为参政权是不周延的。


  

  “请愿权”说认为,批评权等六项权利是请愿权的观念发展形态,也就是在实质上属于请愿权,“从这六项权利来看,‘监督权’基本上仍近似于或相当于传统宪法学上所说的请愿权,即人们对国家或其他公共机关就一定事项而提出希望、不满与要求的一种权利”。{6}在现代社会,请愿权是指公民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或团体利益、公共利益,就特定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表达意见,要求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愿权在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尚未完善、人民的参政权受到限制甚至言论自由也未完全确立的时代曾经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上述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备,其重要性日渐式微。批评权等六项权利可归为请愿权的范畴,但是请愿权并不限定于这六项权利,从请愿权的定义不难看出,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也包含在请愿权的范畴之中。显然,请愿权的范畴大于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的批评权等六项权利。


  

  广义的诉愿权顾名思义是指公民向国家机关诉说自身的冤屈或愿望,并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处理或解决的权利;狭义的诉愿权是指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之违法不当的行政处分,致其权利和利益受损害时,在一定时间内,请求有权管辖机关依据一定程序,审查该处分的妥当性而为一定解决的权利。就广义的诉愿权而言,批评权等六项权利符合其定义要求,但由于学界几乎都从狭义的角度理解诉愿权,也就是从行政法的角度使用诉愿权的概念,{7}因此,批评权等六项权利不能整体地被诉愿权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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