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监督权体系及其价值实现
王月明
【摘要】公民监督权是我国《
宪法》第
41条规定的一项独特的基本权利,也是一个综合而复杂的权利体系。公民监督权的各项权利的同质性决定了其作为同一类基本权利而存在,异质性则蕴含着公民监督权体系的复杂性。作为权利体系独立存在于我国《
宪法》中的公民监督权具有重要的宪政价值和现实意义。合理建构这一体系是实现其宪政价值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公民监督权;权利体系;宪政价值;权利群;基本权利
【全文】
201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1}批评和监督政府是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所直接规定的一项独特的基本权利。《宪法》第41条规定所包含的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构成了我国公民监督权体系的核心内容。实践中,批评和监督政府的方式和手段是丰富多样的,而且往往被交织行使和综合运用。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认识公民监督权体系及其宪政价值,如何实现这一权利体系的宪政价值就成为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公民监督权:一项独特的基本权利
在我国,公民监督权的概念并非从来就有。我国宪法和法律中至今也未明确使用这一概念。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学者从批评权、建议权等权利中概括出了公民监督权的概念,其通常见于宪法学教科书。{2}使用公民监督权概念的目的是为了同国外和我国近代以来使用的请愿权等概念相区别,因为建国后历部宪法和法律都未再规定请愿权。“这一概念装置确切地表达了一种惟名式的纯真而又豪迈的理念,即:在人民成为国家主人公的时代,承认人民的请愿权在理论上是自相矛盾的,而‘监督权’这一用语则可超越传统请愿权的悲情意义,体现出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理想。” {3}可见,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全新概念,公民监督权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设计的理想。从我国《宪法》的规定来看,公民监督权与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都是与民主权利密切相关的公民权利,是现代民主国家从宪法的高度赋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对抗国家权力不法侵害的权利。这些权利相互配合、协调和补充,构成了完整的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权利救济体系,它们在本质上与宪法规定的民主权利一致、一体,但又有自己独特的内容和价值。美国法学家庞德说过:“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古代和近代世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4}将现行《宪法》第41条中的六项权利提炼为公民监督权,作为我国基本权利体系中一项独特的权利,其存在的理由和价值在于其不可取代和不可缺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