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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视野下的亚洲法的变革

全球化视野下的亚洲法的变革



——“全球化视野下的亚洲法的变革”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

金勋


【关键词】亚洲法;变革
【全文】
  

  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法律国际化的趋势,由上海市人文社科基地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国家重点学科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科主办的“全球化视野下的亚洲法的变革”国际研讨会于2010年8月23日在上海华东政法大学隆重召开。来自国内知名高校和日本东京大学、北海道大学、札幌学院大学、九州国际大学以及韩国驻上海领事馆的四十多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进行了深入的学术讨论。本文就会议讨论专题和主题论文的主要观点作简要介绍。


  

  一、中、日、韩三国法律发展中的国际化、趋同化研究


  

  日本东京大学石井紫郎教授以“全球化视野下的亚洲法与占有诉权制度”为题做了演讲,为本次国际学术论坛奠定了基调。在报告中石井教授首先介绍了《日本民法典》中规定的占有诉权制度,并对我妻荣、川岛武宜和内田贵等日本着名民法学者关于占有诉权制度的理解和学说逐一进行分析,总结出一个结论:现代日本民法学者一般认为占有诉权制度之存在理由在于禁止“私力救济”。继之,石井教授对德国、瑞士等国的占有诉权制度进行了横向比较,指出这些国家的占有诉权制度其实并不排斥“私力救济”。石井教授指出,日本民法学者对占有诉权制度功能的理解依然停留在“私力救济的禁止”层面,这虽然与现行《日本民法典》对占有诉权的规定相吻合,但从全世界范围的比较视野来看,这一理解颇为狭隘。进而,石井教授又以纵向历史比较的方法对古罗马法中的占有诉权制度进行了考察,认为在古罗马时代占有诉权制度的功能在于:减轻“被抢”一方的举证责任,即只要“被抢”一方在“被抢事实”发生之后立即证明“被抢事实”本身,“被抢”者即可恢复原占有状态。石井教授强调:古罗马法的占有诉权制度关注的是当前的“被抢”这一事实状态,而暂且不去深究何者为“真正权利人”。这些研究成果表明占有诉权制度的目的并不在于禁止“私力救济”,而在于避免“抢占”这一事实状态获得法律上的优势地位。最后,石井教授指出,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有必要对以主权国家的“近代法神话”进行反思,思考问题有必要回归到法律规范尚不统一,各种法律秩序林立的前近代时期。亚洲各国之间各种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国际法律秩序尚未发展至国内法水准的情形下,保护“我之物”这一最基本的法律秩序显得尤为重要,而占有诉权制度体现的就是这样一种制度理性。因此,各国学者需共同丰富和发展占有诉权制度的相关理论,以资应对全球化背景下法律环境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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