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类企业中,党组织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尤为紧密。这是因为“我国的政企合一,是以政治体制上的党政合一,进而党、政、企三位一体为政治体制条件的。在西方,国有制企业作为国家资产,但不属于哪一个政党,因而企业中不存在党组织,更不存在党的领导,……在我国则不然”。{11}目前,突出的问题是国有企业要实行公司制改革,要以基本的公司治理原则为其运作机理,可是,国际上成熟的公司治理理论并不依赖于政治组织的存在而存在,在我国的国企处处强调其政治属性的情形下,“企业党组织和公司治理作为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共存于一个企业中,必然存在运行方式的制度冲突”。{12}这种制度冲突集中的体现就在于党委会与董事会的关系。
尽管目前的主流观点以“政治核心”作为党委会在企业中的定位。但实践中,国有公司的政治领导与业务领导却常常相互关联,在一定程度上,业务领导还要服务于政治领导之目的。尤其是200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和2005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思想,使得党委会与董事会的决策权时刻面临着潜在的冲突。依据上述规定,党委会政治领导的主要方法或者说基本手段之一就是经营决策权的掌握。而问题恰恰出在这里,“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许多情况下是基于政治目标,而忽视了企业的经济目标,最终会影响和制约企业发展和战略目标的实现”。{13}
为此,积极协调国有公司党委会与董事会的关系,促使党组织在企业中的功能定位由全面性功能向政治性功能转化,进而使企业经营模式由政治性管理向经济性管理演进,{14}极为必要。首先,党委会有权协助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对公司重大改革、重要项目投资、大额资金调度等开展效能检查,及时发现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完善规章制度的建议,对此,党委会有信息获取权,相关部门有配合义务。其二,严格党委会与董事会的“事权划分”,党委会并非公司的权力机关,不能作为公司的一个经营管理组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董事会经过研究一旦做出决策,党组织没有否决董事会决策的权力。这一点极为重要,否则董事会的职权会遭到党委会“侵犯”,“政企分开”又会面临落空的危险。其三,对“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模式应针对国有公司所处领域不同而区别对待。{15}目前,“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被证明是协调党委会和董事会关系的有效方式,它既能在公司董事会决策的过程中反映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也能把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结果及时反馈给党组织,减少二者间的内耗成本。之所以要依据国有公司所处领域不同而对该模式进行区别对待,是因为对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公司而言,经济性是公司的生命,在这类企业决策中,政治性不应成为投资决策的考量因素,当然,这绝不是否认党委会在公司中的政治核心作用;而就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公司来讲,“政治延伸”的角色定位制约了其“经济人”理性,公益性目标往往成为其发展方向的主导,此时,政治因素的考虑就成为一种需要。为此,对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公司可以就该模式的采纳提出明确要求,但对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公司则仅应做出提倡性规定,不宜强制推行,这也符合企业经营决策中“政治限权”的思路。
三、经理层与董事会—各自角色的回归
目前,对国有公司董事会独立性造成“威胁”的,除国资委和党委会外,经理层的“力量”也不可忽视。尽管,“在理想的法律规划中,公司经理的地位是有限的:他们只负责执行董事会的政策和做出的决议,他们自己并不是公司政策的制定者和公司决议的决定者。……然而,实际上,公司经理人的实际地位和自由裁量权远远超出了这一法律规划的设想”。{16}美国学者托夫勒也指出:“董事会在理论上代表企业主,但是他们对企业管理日益生疏,并且对企业管理也拙劣无能,他们成为象征性的指挥者。”{17}于是,公司的权力便转移到经营者手中。在我国的国有公司中,经理控制型的企业也日益成为一种普遍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