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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当代法官的职业品格

  

  (三)法官职业薪酬保障制度


  

  法官作为正常的社会一员,也有着各种正常需求。薪酬保障是满足这些正常需求的最切实的保障,因为只有适当的薪酬才可以保证法官体面而有尊严地生活,从而在裁判案件过程中不受金钱的诱惑而沦为受贿者。关于法官薪酬保障,《法官法》有专门规定,但由于没有具体明确的措施,实际效果并不明显。与此相类似的是,国家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对各级法院在职法官实行法官审判津贴。但法官津贴是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对于那些连工资都无法保障的地区来说,这样的通知实际上根本无法兑现。“国家对法官素质的要求高于其他职业,而在收入方面却低于其他许多职业,两者的反差极易造成法官心理的不平衡。此外,法官的政治待遇普遍比行政部门低,基层法院的许多庭长干了多年依然还是科员级。不少精英法官因法院待遇太低而转行去当律师等社会工作者,造成人才流失。”{12}因此,应当在立法层面上,或者制定单独的法官工资制度,落实法官审判津贴以及逐步实行高薪制,或者在《法官法》中明确规定法官的薪酬。这些在西方国家都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如《加拿大法官法》中就有专门的“薪金”章节,规定了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年薪、联邦法院不同级别法官的年薪,以及各个省法院法官的年薪,明确而且有保障。


  

  综上,法官职业品格是一种阳春白雪的追求,是法官自我修养和进步的目标。当法官行走在翻山越岭的那一边,不能让他们孤独在路上。因此,法官职业品格的养成,既需要符合社会大众的理解从而得到认同,也需要专门的国家制度加以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作者简介】
吕芳,单位为国家法官学院。
【参考文献】{1}冯象:《木腿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页。
{2}曹建明主编:《法官职业道德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3}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39页。
{4}参见董茂云、徐吉平:《法官良知对于司法过程的意义—兼论法官良知与现代宪政体制及理念的关系》,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高军:《论法官的良知》,载《南京医科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5}Jim McGuigan, Culture and the Public Sphere, Routledge, 1996, p. 190.转引自[英]托尼·本尼特:《文化与社会》,王杰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3、316页。
{6}季卫东:《“应然”与“实然”的制度性结合》(代译序),载[英]麦考密克、{奥地利}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史尚宽:《宪法论丛》,台湾荣泰印书馆1973年版,第336页。
{8}祝铭山:《把生命中最宝贵的时光献给人民司法事业》,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3月22日第2版。
{9}[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40、641页。
{10}参见《江西推行法官述案倒查问责制》,资料来源:http://lvshi. bj. bendibao. com/news/2009720/50825. shtm,访问日期为2011年2月9日。
{11}黄河:《关于<刑法>中增设藐视法庭罪的议案》,资料来源:http://finance. aina. com. cn/roll/20080311/14344607671.shtml,访问日期为2011年2月9日。 {12}韩丽敏:《关于强化法官职业保障的几点建议》,资料来源: http://chinalnn. com/Html/Article/Class77/Class79/79_212959_P2. html,访问日期为201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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