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中国,同样是历史传统的原因,这种信仰基本上是缺失的。因此,强化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对于我国当代法院文化的建构以及法官职业品格的培养非常有必要,因为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也是法律的终极理想。对法官而言,信仰法律,才会自觉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信仰法律,才会努力提高自己的职业水平;信仰法律,才会在审判过程中严格依照程序,以当事人为主体,查清事实,适用法律;信仰法律,才会促进法官职业品格的养成,只有将对法律的信仰作为锻造法官习性的基本要求,才能提高法官对于自己所从事职业的神圣认同感。
三、形成法官职业品格的制度保障
法官职业品格主要是在法官自我的内在约束下养成的,因此需要法官自身的努力,但这种努力更需要外界的支持和保护,即国家、法院应当有专门的制度加以保障。在当下,这种制度保障的核心应该是法官的体面与尊严。所谓体面是指身份和光荣,尊严是指获得尊敬的地位。对法官而言,当职业的体面和尊严得到足够的保障和支持时,其职业品性的自我追求才能不断提升。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种制度构思。
(一)法官正当司法行为不受追究制度
由于法官职业品格指向的是一整套高标准的法官行为规范和内心修养,因而更需要鼓励和支持。在当下法院司法权威低下、法院案件数量不断激增、基层法院法官断层等等严峻压力之下,法院不宜以上诉率、发改率等指标来考核法官审判工作。实际上,上诉、发回重审或改判都是正常的司法程序和司法活动,并不能作为问责法官的理由。但在目前实践中,很多地方法院过分强调对法官的监督,如有些地方法院推行“法官述案倒查问责制”,该制度规定,上诉改判、二审发回重审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有关部门和领导指示、批转、交办的投诉或涉访案件,以及被质量经评查组评查为不合格的案件必须进行廉政补查,补查方式采取由承办法官陈述案件办理经过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10}不可否认,这种做法对于惩治贪污腐化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也有可能伤及无辜。建立法官问责制应当与法官正当司法行为不受追究制度结合起来。
(二)法官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保障制度
法官职业品格要求法官善待对其不尊重的人,要求法官对无礼的人彬彬有礼,要求法官在行使司法权力时必须保持克制。反过来,也应当有专门制度来保障法官在公正、勤勉地履行其司法职责时,不受当事人的随意侮辱和谩骂,即法官也应当得到当事人的尊重。因此,笔者建议应在刑法中增加专门的“藐视法庭罪”,同时在法院工作区域内设立必要的保护措施,以保护法官不受人身伤害。“近年来,在法庭内外对法官进行人身伤害的案件也呈明显的上升趋势。这些案件主要分为发生在法院审理、执行中的事件和结案后蓄意报复事件两大类。法官受到伤害的地点有在法院审判区、办公区、法官家中或行凶人家中。由于基层法院承担了全国80%的案件的审理,所以基层法院的法官更容易成为侵害的对象。遇害事件主要集中于民事家庭纠纷,特别是离婚、赡养案件和执行案件中。以江苏省为例,2005年上半年该省发生法官被侵权、受伤害的事件就达80余起。其中,聚众围攻、辱骂、殴打法官的35起,以自杀相要挟的22起,聚众围堵法院、哄闹冲击法庭、扰乱审判秩序的16起,扬言报复法官的7起。”{11}此外,2010年6月连续发生的湖南法官遭枪杀案和浙江法官遭泼硫酸案,也应该足以引起司法系统以及社会对这个问题的高度重视。因此,建构法官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保障制度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