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在文化研究中,对于大众审美的多样性有很多不同的看法,但在法院文化的领域中,大众对于司法作品的审美、认知或态度基本上集中体现为情感认知与对公正的本能需求,如要求实质公平、获得平等待遇、同情弱者、认为情比理重要、希望惩恶扬善等等,这本身也构成一种大众关于法的社会常识。将这种社会常识纳入法官判决的行为过程中,形成一种法官行为模式,既可以弥补法条的过分抽象性和某种程度的滞后性所带来的弊病,也可以解决立法与社会的反馈式协调和法律过程中民主参与的问题。“这意味着对法的本质的把握由侧重强制转向反思、由权威主义的‘一言堂’转向民主主义的‘群言堂’,给予法律决定正当化、程序、议论等以更高的评价。”{6}
强调司法行为符合大众对于司法的理解和认知,并非否定法官的司法权威,而是防止法官的法律判断明显违背社会的正义感和常识,而法院裁判能否获得执行最终仍然取决于其与社会常识的契合程度。
司法民主是在法官职业伦理的基础上对法官职业品格的提升。法官行为模式符合法官职业伦理的要求是贯彻司法民主的良好途径;强调司法民主也可以预防法官职业道德沦丧。司法廉洁、司法良知和司法民主的相互作用可以带来更为优质的法官职业品格。
二、法官职业品格的形成路径
(一)修养品格
恰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史尚宽先生所言:“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傅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7}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多品格的修养标准,如“九德”、“仁而爱人”、“三省吾身”、“哀民生之多艰”、“上下求索”、“舍生取义”、“厚德载物”、“为民请愿”、“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等理念,都是品格修养可以参照的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长祝铭山在领到一级大法官证书时,说过这样一段话:“法官是一项特殊的神圣职业,它需要忠诚,拒绝见异思迁;需要奉献,拒绝沽名钓誉;需要勤奋,拒绝虚华浮躁;需要进取,拒绝墨守成规;需要勇气,拒绝怯懦畏缩。”{8}这里面提到的“忠诚、奉献、勤奋、进取、勇气”也可用作品格修养的座右铭。
(二)信仰法律
西方传统中法官对于法律的信仰程度很高。伯尔曼对整个西欧中世纪的历史进行详细考察后指出,信仰法律这种对法律自身的信念源于以下几个原因:第一,这种信念根植于世界本身服从法律的神学信条,如“上帝自身即是法律,故法律为上帝所钟爱的”信条;第二,这种信念根植于对每一种权力都施加了实际和理论限制的世俗与宗教权威的二元性;第三,根植于每一个王国内部世俗权威的多元性,尤其根植于王室、封建和城市整体彼此之间存在的辩证紧张关系;第四,与封建等级上下级之间相互义务的密切联系,也与承认中央与地方当局之间以及官方与民众的管理机构之间辩证的互动关系相联系。{9}这种历史造成了在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对于法律本身的信任以及更多的依赖性。对法官而言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