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中国当代法官的职业品格

  

  (二)司法知识


  

  除了拥有良好的职业伦理道德之外,作为一名称职的法官,还应当具有公平正义行使裁判权的能力。这种能力包括法律知识、司法技能、司法经验等,其表征为具有比较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从事一定时间的裁判从而积累了比较丰富的裁判经验、熟悉法律规范等,笔者将这些能力统称为司法知识。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看,建立“学习型”法院是一个很好的提高职业素质的途径,另外,如加强学历教育、实施岗位培训等都是提高法官知识水平的方法。不过,总结审判经验,逐步在法院系统内建立司法知识传统,则是提高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途径。


  

  法官与法学家一样,是法律知识的掌握者,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技术型知识分子。但法官与法学家或一般知识分子的不同点在于,他们所掌握的应该是一整套处理司法问题的知识规则,是用法律原则或法律概念来验证案件对错的实践过程。因此法官在知识上的自主性就不能单纯依赖法学家的研究成果。


  

  建构自主性的司法知识体系,要求每一个法官的积极参与。尽管法院文化是一种集合性文化,但法官个体的司法经验构成这种文化中的知识的基础。这种司法知识,类似于“处方知识”,{5}属于工具性理性,支持的是方法一目的的合理性,这也是为什么司法审判中一直强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的最根本的解释,是一种为获得特殊成果而对最佳工具进行合理性选择的方法和技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下,中国法学会于2007年专门成立了审判理论研究会,并逐步成立了不同审判部门的审判理论研究分会。这说明在司法知识自主性上,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始采取积极的建设性措施。人民法院对宋鱼水“辨法析理、胜败皆服审判方法”的总结、陈燕萍“情法辉映,曲直可鉴”工作法的推广,以及对“能动司法”的大讨论是司法知识积累的标志性事件。尽管这些方法并非纯正的法学方法,但是这种探讨本身意味着法官职业群体对于基于总结司法经验形成的司法知识愈发重视。


  

  (三)司法民主


  

  完美的司法品格是由法官与当事人(更广泛些则是社会民众)共同型构的。它是法官与社会就司法形象达成共识的标志。如果把优秀法官的行为模式看作一件整体性的文化作品,那么其能够获得高度赞赏的条件就是:(1)这件作品的完成者有较高的自身修养和职业修养并将其投射到司法行为中;(2)这件作品必须获得一定范围的对象的认可。这里所说的“一定范围”,小则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参与司法过程的其他人员,大则涵盖社会中的特定群体,甚至可以扩大至整个社会以及外国法域。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