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中国当代法官的职业品格

  

  1.司法廉洁


  

  司法廉洁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失去司法廉洁,法官的职业品位也将黯然无光。最高人民法院提倡的司法廉洁是司法制度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其中以“五个严禁”为重要行为规范,体现的是禁令性质的职业伦理要求。这种要求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因为其以明确的指令强制法官不为某些行为,从而保证法院环境的一种满意的生活方式,因此在当下的某个时段,以“严禁”为导向的预防和惩治机制有其现实意义。但是,从长远来看,或许应该多一些建设性意见和保障性措施,而不是强化惩罚性,也即要有一些承认性质的规定,从而满足法官内心的自我需求和理想追求。例如,建立廉洁奖励制度就是一种承认和授权性规定,该制度可以使法官产生这样的自我认识,即“如果一个法官为任何形式的贿赂而动心,或者在涉及诸如监护、破产和财务管理等涉及物质利益的诉讼过程或裁决中,偏向自己的亲戚、好友或政治赞助人,他就不配作一名法官,甚至不配从事法律职业。司法审判中最丑陋的字眼就是‘里面有鬼’,诸如此类。”{3}


  

  2.司法良知


  

  我们可以看到很多谈到法官良知的文章,{4}一些国家的法律中也明确使用了“良心”的字眼。如日本《宪法》中规定:“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现行韩国《宪法》第98条规定:“法官依据宪法、法律及良心独立审判。”“良心”这个极具道德含义的字眼被用于宪法中,尽管只是宣告性质的,但也说明法官的司法良知是受到宪法、法律规制的,并不仅仅是一种自我修养,而是一种职业良知。这种职业良知包括对司法公正的不懈追求、对程序正义的信守、对权利与权力的共同尊重、对平等的深刻理解、对社会的责任感、对政治的敏感性、勤奋地履行司法职责等等,是法官职业伦理的支撑性要素。笔者认为,司法良知的关键是其决定了法官在裁判时所主张的价值判断,即法官面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需要进行价值判断,法官面临外界干预时,也要进行价值取舍,而这些判断与取舍,都与其司法良知密切相关。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