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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考量

  

  1.合理审查标准


  

  合理审查标准又称“合理关联性标准”,是指法院在审查涉及公民权利的政府立法或措施时,只要政府立法或措施所欲达成的目的是追求政府的正当合法利益(legitimate interest),即推定该立法或措施合宪。至于在手段审查方面,倘若政府立法或措施所采用的手段与目的达成之间具有合理关联性(rationalrelationship),法院即认为合宪。具体来说,合理审查基准具有四个要件:(1)涉及基本权利的立法或政府措施的目的必须具备正当性。(2)所采取的手段与立法目的之间在形式上必须具有合理的关联性。(3)立法机关对于手段与目的之间的适合性有充分的裁量空间。(4)举证责任由主张违宪的一方承担。{16}合理审查标准是美国最高法院在适用三重标准中最宽松的一种审查标准,也称为最低程度的审查标准。对有关经济性或者社会福利的立法或政府措施,法院原则上都采取合理审查标准。


  

  2.中度审查标准


  

  中度审查标准又称为实质的关联性标准,其形成的原因在于,合理审查基准必然倾向合宪性,严格审查基准又很容易判定系争立法违宪,在两种极端之间几乎没有回旋的余地。中度审查标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处理性别平等原则的案件时所发展出来的一项审查标准。中度审查标准的构成要件有三个:(1)立法分类及立法目的必须是基于重要的政府目的。(2)分类的目的与采取的手段之间必须具备事实上的实质关联性。(3)由立法机关承担举证责任。{16}75要件在司法审查中,法院若采取中度审查标准,在目的审查上会首先探究立法或措施是否为重要的(important)或实质的(substantial)政府利益,然后在手段审查上,要考量政府所选定的手段与目的达成之间是否具有实质的(substantially related)或紧密契合(closefit)的关联性,若有实质关联性,法院即予以合宪认定。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涉及性别及非婚生子女的平等保护等案件时,都采用中度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3.严格审查标准


  

  严格审查标准为三重审查基准中的高标准,又称为不可或缺的公共利益标准,其对系争立法采取最严格的要求。这一审查标准的要件包括:(1)立法目的是为了重大急迫(compelling)的公共利益。(2)选择的手段与所要达成的立法目的有绝对必要的关联性。(3)由立法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在审查的方法和步骤上,联邦最高法院若采取严格审查标准审理系争案件,首先在目的审查时会先探究系争的政府立法或措施所追求的目的,是否为极为重大急迫的公共利益。然后,在手段审查上会考量政府的手段是否为达成目的必要且严格限缩(necessary and narrowly tailored)手段,或手段与目的达成之间是否具有完全契合(perfect fit)的关联性。这一标准与前述的中度审查标准,都认为政府必须负举证义务或责任,而在严格审查标准的操作下,系争立法或政府措施完全合宪的可能性,可以说微乎其微。[4]联邦最高法院采用严格审查标准的案件,包括涉及个人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如隐私权、迁徙自由权、选举权、诉讼权、结社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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