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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考量

  

  二、基本权利限制的形式合宪性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说,基本权利限制的形式合宪性考量因素在不同的违宪审查模式的国家并不相同,在集中审查模式的德国适用的是法律保留原则和个案法律禁止原则,在分散审查制的美国则为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一)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作为形式合宪的考量要素意味着国家对于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以法律作为限制的依据,因此以法律限制就成为国家限制基本权利的形式审查基准。法律保留的核心内涵是指特定领域的国家事务应保留由立法者以法律规定。从行政权的角度来看,法律保留原则便是,在法律保留领域内的行政事务,行政权须有法律依据方能作出行政行为,其本质在于要求行政行为需具备法律的授权。{6}在此,法律保留原则所牵涉的不是只有立法者单方面,毋宁是立法与行政二者之间的权限分配。


  

  法律保留原则在德国公法学上已发展为层级化法律保留,亦即宪法保留、绝对法律保留、相对法律保留等层级。对于人权的保障,并非一切自由及权利都受宪法毫无差别的保障,有属于宪法保留的事项,是指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限制性规定直接约束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机关{7};而宪法规定的一些自由及权利,只能以法律限制。至于何种事项应以法律直接规范或由法律授权进行规范,与所谓规范密度有关,应视规范对象、内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的轻重而存有合理差异:诸如剥夺生命或限制身体自由,必须遵守罪刑法定主义,以制定法律的方式进行,即绝对的法律保留或国会保留;涉及公民其他自由权利的限制,可由法律授权主管机关发布命令作补充规定,此即相对的法律保留。其授权应符合具体明确性准则,这一准则不仅要求法律规定本身应当明白和确定,而且要求授权发布法规命令的明确性。{8}


  

  (二)个案法律禁止原则


  

  在法治国思想之中,要求以法律支配取代传统的人治,尤其是专制王权的恣意统治。法治国思想要求作为行政权代表的君主进行统治时,尤其在涉及公民权利的事务必须受到法律的拘束,亦即在法律的节制之下,阻止行政权对公民权利任意地进行干预,因此法治国思维的中心在本质上是以公民权利的保护为目的。依法而治乃是相信法律具备一般性以及公开性的性质,法律乃是规范社会整体,而非针对个别的具体事件或是特定的人而设,因为法律具备如此的性质可以确保行政权不至于凭借个人好恶对公民进行恣意干预,亦即凭借着法律,行政权必须超越个案去思考,从而可以避免特权或是恣意对待的情形发生。这就是基本权利限制的个案法律禁止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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