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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持有人强制信息披露制度问题研究

  

  4.行业视角:专业化程度。“尽管分工与专业化作为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经济运行的基石,在相当程度上提高了生产效率,但也使信息分布在初始状态就呈现明显的不对称性,使现实的经济生活偏离了完全竞争与完全信息的理想模式。”[22]但作为专业化分工的附属物,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必然随之产生。专业化程度与信息不对称状态之间应呈现正比关系,专业性越强的领域,信息不对称问题越严重;相反,信息不对称问题则相对轻微。“信息不对称越严重,信息劣势者自身获取信息的可能性就越小,对信息劣势者和社会整体的危害性就越大,因此也越需要制度。”[23]就行政许可后续监管而言,专业化是各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原因之一,高度专业化导致信息弱势方难以充分及时有效获取行政许可持有人实施行政许可的各种监管事实信息。为有效舒缓高度专业化领域内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最关键的办法就是让行政许可持有人对这些事关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事关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监管事实信息进行自我披露、解释和说明。


  

  通过我国目前现有的相关研究来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专门立法主要是出现在证券、保险、银行等行政许可监管领域。立法机关之所以在这些行政许可监管领域率先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监管领域具有强烈的专业性特点。总体而言,行政许可实施专业化程度越高,强制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就越强,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就越具有必要性与迫切性,强制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范围就越具有广泛性。


  

  5.市场视角:竞争程度。“由于信息生产和消费具有鲜明的个性,严格地说,不存在完全相同的信息生产过程和信息消费过程,这就使得信息市场被多元分割,成为许多相对独立的部分,提供效用不同、性质各异的信息商品,生产者会占有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市场,消费者也会找到适用于自己的那部分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讲,信息市场的竞争性有限。”[24]而“在现代奥地利学派看来,竞争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是一个发现某些事实的方法,如果不利用竞争,这些事实将不为任何人所知,或至少是得不到利用。”[25]就竞争本质而言,它是一个信息不断被发现和揭露的过程。行政许可监管实践已充分说明竞争对信息揭示的价值,即行政许可所涉领域竞争程度越强烈,信息披露质量越高。在竞争程度较高的行政许可领域中,处于竞争劣势的行政许可持有人为了获得主动权往往更富有动机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26]显然,行政许可监管领域中竞争机制的引入则能够有利于加快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传递速度,[27]有效促使和保证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法律关系中的信息优势方即行政许可持有人准确、及时、充分披露、传递信息,促进信息均衡目标的实现。


  

  我国特许权市场化竞争模式配置的实践充分说明了竞争对于克服信息不对称状态之价值。《行政许可法》第53条规定了特许权配置的招标、拍卖以及挂牌等竞争性实施程序,在招标、拍卖、挂牌程序中,“价高者得”这一原则有效激励着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特许申请人在对成本与收益理性衡量基础上的不断理性投标、竞价与出牌,不断地进行特许权配置相关信息的主动披露,这些作为激励机制的法律程序通过鼓励信息优势方披露其信息,有效地预防了信息优势方所采取的“策略性行为”、故意告知虚假信息、隐匿重要交易信息等问题的出现。[28]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程序的最大好处就是能够使行政许可监管机关在有限决策信息条件下不断通过市场化程序的运作获得有效决策信息,不断使得自身在特许权配置法律关系中的信息劣势地位得以补强,特许权配置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先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不断得以舒缓,从而实现特许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博弈均衡。在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程序中,竞争者们不断竞价的过程就其本质而言,是他们集体决策的过程,因此,这些市场化竞争程序的运行则可能会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效率损失。[29]与特许权指令型配置模式相比,招标、拍卖、挂牌等有着特殊的价格形成机制,而这种机制则有效解决了行政许可监管机关信息劣势地位所造成的特许权价格的“不确定性”问题。[30]因此,特许权配置招标、拍卖等竞争性程序的规范、有效运作过程在本质上对于特许行政法律关系各方而言,就是实现双方“帕累托”最优的过程。正如有些学者所认为:“对于有限资源而言,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发放,有利于防止暗箱操作,遏制权力寻租,并且有利于解决管制信息不对称问题,优化资源配置。因此,行政许可法能够引入市场化方式配置特许可以说是一次巨大的观念创新和体制创新。”[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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