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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持有人强制信息披露制度问题研究

  

  2.驱动信誉模型形成:强化行政许可持有人自律。以行政许可持有人为信息供给义务主体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建立与运行,无形中会引导与驱动行政许可持有人信誉模型的形成。由于“声誉模型的核心在于:声誉是一种可以激励和约束人们行为的因素,可以作为显性激励契约的替代物。”[9]行政许可持有人并不愿意通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向外界公示自身的不良与违法行为。因此,在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运行所形成的倒逼机制压力下,为在公众面前树立良好的信誉模型,为自身进行长期的博弈打下扎实基础,行政许可持有人只能不断地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正是基于信誉模型这一媒介,行政许可持有人有了自律的压力与动力,从而有利于强化行政许可持有人自律管理,促进其自律机制的形成。而这种自律机制的形成显然会从根本上起到克服行政监管成本、监管专业性等方面所存在的不足问题,有效降低行政许可他律监管的压力与成本的作用。以食品生产许可证监管为例,当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通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将自身非法生产食品的违法信息公示后,就直接形成了行政许可持有人不良信誉模型的信号,该企业的交易伙伴在获得该违法信息后很可能会终止与其交易行为。因此,出于理性考虑,行政许可持有人自然会自觉地规范自身的行政许可实施行为。[10]有些学者针对银行业监管所指出的:“信息披露是利用市场约束部分地替代官方监管,通过市场力量并借助存款者‘存款选票’来约束银行经营者的行为,促使它更加审慎稳健地经营。”[11]足见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在银行业监管中的重要性。


  

  3.监督监管者:促使监管权力规范有序运行。一个科学合理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制度,不仅要求行政许可监管机关强化对行政许可持有人的后续监管,还要一并强调社会公众对行政许可监管机关监管权的行使进行监督。行政许可监管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监督,从本质上说是为了社会公众利益所实施的利他主义的行为。如何保证该监督能够有效地实现利他性目标,这是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制度核心价值宗旨之一。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能有效改善公众的信息弱势地位,为社会公众参与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提供信息基础条件,最终为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公众参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条件与可能。


  

  “从深层次看,寻租又与制度、体制及产权具有内在联系,所以任何寻租现象的产生都离不开政府的干预,自始至终都伴随着政府的行为。”[12]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下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公众参与机制的有效运行,加速了权力监督舆论监督氛围的形成,能有效抑制因信息不对称而可能导致行政许可监管机关与行政许可持有人的“合谋”,[13]更好地促使行政许可监管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升社会公众对于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决策的认同度与接受度,[14]优化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制度运行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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