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舒缓信息不对称:促进监管信息均衡。行政许可后续监管领域中的信息不对称之所以会引发行政许可持有人的违法行为,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信息不对称状态为其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提供了屏障,这就在无形中降低了行政许可持有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成本;另一方面,这一屏障也给社会公众参与行政许可后续监管设置了障碍,加大了监督难度与监督成本。行政许可持有人实施违法行为之前往往会进行风险评估,一般而言,当违法行为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才会选择违法行为。在一个正常的理性社会中,违法行为往往会受到社会的否定性评价,常常面临被惩罚的风险。因此,在信息对称状态下,行政许可持有人即使有违法企图,也不敢付诸实施。反之,由于其他各类主体很难了解其实施行为的确切信息,因而,其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小,而各种社会主体要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也显得非常困难,即约束和惩罚其违法行为的成本增大,而行政许可持有人选择实施违法行为的风险就相对较小,违法成本相对较低。这就潜在地激发了一些品性不良的行政许可持有人在获得许可以后选择实施违法行为。[6]
笔者认为,通过强制信息披露义务的设定,能够确保行政许可监管法律关系其他主体的监管信息获取数量及质量,[7]有助于实现各主体之间的信息均衡。以证券行政许可监管领域的行政许可持有人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为例,这是一种典型的政府公权力干预私权的一种政府管制制度,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立法强制性规制,设定证券发行人对于投资者或者潜在投资者以及其他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基于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作为信息弱势方其信息拥有量得以有效增加,证券法律关系各主体间的信息分布的结构趋于对称与均衡,信息不对称状态趋于舒缓。由此而证券行政许可监管效能必定随之提升。再以直销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为例,《直销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据此规定,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由之建立起了直销企业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为行政许可监管部门、社会对直销企业进行监管与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基础保障。
国外政府监管机关对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早有实践,且已取得良好的监管实效。以美国保险行政许可监管为例,我国学者朱永亮通过对美日保险监管制度比较研究后指出:“美国在保险市场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其依据是保险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投保人处于信息劣势地位。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必须让投保人享有知情权;投保人只有掌握足够的信息才能作出理性的选择。为此,美国制定了《消费者保险信息和公平法案》以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8]再如,针对银行业监管,巴塞尔委员会于1997年推出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明确规定了监管的信息要求,指出信息披露中进行有效行政监管的必须条件,还专门成立了委员会来研究解决银行业行政监管过程中的信息披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