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许可持有人强制信息披露制度问题研究

行政许可持有人强制信息披露制度问题研究


徐晓明


【摘要】以行政许可持有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的行政许可信息强制披露制度是一种削弱行政许可持有人信息优势地位、优化行政许可监管对策的重要制度安排。行政许可持有人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具有舒缓监管信息不对称状态、强化行政许可持有人自律、促使监管权力规范运行的价值。行政许可持有人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需在遵循利益平衡、比例原则下综合考量利益关联度、信息搜寻成本、信息披露成本、专业化程度、市场竞争度等标准。
【关键词】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信息披露
【全文】
  

  “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监督主体对被监督主体的信息掌握程度。”[1]信息在行政许可后续监管过程中处于非常关键性的地位。有关行政许可监管信息披露与否,披露及时、充分与否等等因素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制度的运行质态。尽管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能够增加整个社会的信息供给量,特别是为作为信息弱势方的社会公众参与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提供了信息基础保障。但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缓解行政许可监管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单一依靠行政机关来进行信息披露与供给是远远不够的。[2]为了实现良好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立法者还需要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开辟更加多元的、畅通的信息供给平衡机制。本文试以信息均衡为研究视角,以推动行政许可监管方式创新为目标,对行政许可持有人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及其制度构建标准作一探究。


  

  一、制度价值探究:确立行政许可持有人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之正当理念


  

  从行政许可监管事实信息层面来说,[3]行政许可持有人作为行政许可的申请者、实施者,必然深入了解自身实施行政许可的各种现实状况,实施行政许可的各项成本和收益,因此,行政许可持有人是行政许可监管事实信息的主要生产者,是行政许可监管事实信息的主要源泉。他比之行政许可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行政许可监管机关、社会公众既难以观察、更难以推断行政许可持有人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状态。这就使得行政许可持有人与行政许可监管机关、社会公众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成为行政许可管制的一个核心内容。[4]


  

  由于“在拥有信息优势的交易者对真实信息实行垄断的情况下,即使其他交易者愿意花费很大的信息搜寻成本,也难以获得比较充分的信息。事实上,在现实经济中,信息优势方对信息的垄断是产生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5]因此,从平衡论的角度分析,既然行政许可持有人是信息优势方且容易垄断信息,因此,要实现各方的信息均衡,就必须削弱行政许可持有人的信息优势,打破其信息垄断地位。因此,行政许可持有人强制信息批露制度(以下简称强制信息批露制度)的构建,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具体而言,其价值是: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