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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权之质疑

  

  由此,《若干解释》13条所规定的公平竞争权,与上述竞争法学者所试图论证的公平竞争权实际上是同一问题,即经营者合法权益能否被概括或提升为公平竞争权。而上述竞争法学理论和相关司法实践已经表明,公平竞争权在竞争法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在司法实践中也未真正生成。


  

  五、小结


  

  从我国相关立法来看,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应属于社会经济公序的范畴。对此,不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保护公平竞争”、《反垄断法》第1条规定“保护市场公平竞争”,而且《对外贸易法》亦将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置于第六章“对外贸易秩序”之下,显然公平竞争属于社会公共秩序的范畴,体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对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理解,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语境之下,应回归私法上的权益范畴。


  

  当然,对于经营者实际受损的合法权益在何种程度上可以获得损害赔偿,既要考虑到传统民法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判断,但更取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损害赔偿制度特殊性的考量。[17]


  

  故《若干解释》13条虽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上具有重要意义,但其中公平竞争权之表述尚欠严谨,易造成理论上之困惑并可能误导司法实践,故应有修正之必要。


【作者简介】
刘训峰,单位为南京大学。
【注释】参见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和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56-357页;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98-199页。
参见邵建东:《竞争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第45-49页。
参见李友根:“经营者公平竞争权初论—基于判例的整理与研究”,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9第4期。
参见邵建东:《竞争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第45-49页。
王显勇:《公平竞争权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02-103页。
曾陈明汝:《商标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2页。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载http://www.wipo.int/treaties/en/ip/paris/trtdoc s_wo02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12月15日)。
黄勇,岑兆琦:《中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典案例评析》,中信出版社2007年版,第366-372页。
邵建东译:“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载《中德法学论坛》2006年第4期。
邵建东:《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8页。
参见李友根:“经营者公平竞争权初论—基于判例的整理与研究”,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5期。
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和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版,第356页。
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和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57页。
周少华,高鸿:“行政诉讼中的公平竞争权及相关问题研究”,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6期。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4期。
参见李友根:“论竞争法中的法定赔偿:制度变迁个案的解剖—基于不正当竞争案例的整理与研究”,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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