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平竞争权之质疑

  

  3.经营者合法权益只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之一。既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质在于违反了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准则,其危害性后果表现在“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那么,经营者合法权益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社会经济秩序同样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哪些权益,实际上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问题。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经营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经济秩序均属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范围,其中经营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合法权益体现的是对个体利益的保护,社会经济秩序体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德国2004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更是将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也置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之下。[9]


  

  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中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具体理解。至于经营者合法权益具体应作何理解,则应将经营者合法权益置于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语境下进行考察。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法律条文中,除第2条之外,另有三处涉及经营者合法权益之表述。其中第1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