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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权之质疑

公平竞争权之质疑



刘训峰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若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相关主体公平竞争权测应赋予相关主体原告资格。在竞争法学研究中,有从法学理论角度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经营者合法权益概括为公平竞争权,亦有从司法实践中试图发现并提炼出经营者公平竞争权。为审慎对待该新型权利的创设和生成,有必要结合竞争法和行政法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公平竞争权是否应当成为法定权利进行评析。
【关键词】公平竞争权;经营者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自此,在国家正式颁布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首次出现“公平竞争权”之表述(至今也是惟一一次)。在行政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般均认为公平竞争反映了市场经济的需求,故将公平竞争权视为竞争者依法当然享有的权利,而对公平竞争是否具备法定权利属性未进行更多的法理论证。[1]在竞争法学研究中,学者对于公平竞争权或类似权利的研究相对活跃,典型的如有学者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研究,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质就是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2]亦有学者从判例的整理与研究出发,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时所指的经营者合法权益有必要上升为法定权利,即公平竞争权。[3]


  

  尽管从表面上看来,行政法学和竞争法学在公平竞争权应作为法定权利这一问题上似乎形成了共识,但令笔者困惑的是,行政法学者论及公平竞争权时,一般只是将公平竞争权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依法当然享有的权利,并未充分顾及竞争法学的相关研究成果。竞争法学者在研究公平竞争权时,也未将《若干解释》13条的规定作为论证之主要依据,而是更侧重于从理论上论证公平竞争权,或试图从实际典型案例中发现公平竞争权的生成。笔者认为,有必要追根溯源,首先从竞争法学角度对公平竞争权的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深入分析和考察,再结合行政法学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若干解释》13条关于公平竞争权的规定进行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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