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醉驾入刑”有机动车时代来到中国的应然背景,也有舆论公众关注下的偶然性;在这个观念和利益多元的社会中,网络信息集聚引发着公众的情绪,又有泛罪化和崇尚严刑峻法在中国的文化土壤中一贯存留,加之惩罚入刑在社会管理方面的高效性,都是我们对重刑主义依赖的根源。对公众的呼声与旨趣,立法与司法活动既要遵从应对,也要有法律的理性与稳定性,有时于社会热点也要适度疏离,因为中国社会热点无穷尽,食品安全、股市规范都有民众乃至专家疾呼重刑化,但一些社会痼疾的根源性解决,需要更系统的社会管理创新,不能过高期望立法与司法尤其是刑法作为社会减压阀与万灵丹。当立法与司法有一定的解决障碍时,公众对司法公信力也应有一定的耐心与信任。
【作者简介】
赵绘宇,单位为上海交通大学。纪翔虎,单位为上海交通大学。
【注释】参见王凯:《醉酒者发动车子就算犯罪》,《江淮晨报》2011年4月20日第A9版。
《醉驾入刑岂容含糊—直击北京三起涉酒刑事案》, http: //news. xinhuanet. eom/legal/2011-05/17/c-121427491-3. htm, 2011年5月17日访问。
参见王尚新:《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法学研究》2001年第9期。
参见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页。
参见刘静:《论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出罪功能》,2009年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第29~31页。
同前注。
参见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第346页。
参见李希慧、童伟华:《论行为犯的构造》,《法律科学》2002年第6期。
数据统计来源:2009年、2010年全年上海市M区检察院的案件公诉数。
参见孙乾:《
刑法修正草案醉驾和飙车行为拟列为犯罪》,《京华时报》2010年8月24日。
参见张智辉、王锐:《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人民检察》2010年9月24日。
参见冯亚东:《犯罪概念与犯罪客体之功能辨析—以司法客观过程为视角的分析》,《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
参见孙国祥:《论非刑罚化的理论基础及其途径》,《法学论坛》2003年第4期。
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1页。
参见崔蕾:《刑罚效力的犯罪学分析》,2010年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第33~34页。
参见张娜:《最高法将发布指导案例明确醉驾罪边界》,《北京晚报》2011年5月17日第2版。
案例指导制度虽然在我国由来已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等多年来指导司法实践,但强制性适用指导案例的提法,这是首次。
参见侯耀生、王红兵:《论我国刑法中的“情节显著轻微”》,《人民检察》200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