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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危险驾驶行为适用“但书”条款并无不当

  

  (三)醉驾一律入罪对公民的严重后果与慎刑主义


  

  醉驾一律入罪,对当事人来讲影响巨大。执行后将留下犯罪记录,如果是公务员等会因此被除名,即使部分事业单位人员也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服兵役、从事安保、航空招飞等将很难通过政审;考学将受不能报考军校、警校等限制。普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医师、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专业人员等,执业资格完全受影响;办移民签证将受阻。另一方面,醉驾者大多有工作,入罪后拘役期满很可能变成无业人员,如果其是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则会增加家庭代价与社会成本。尤其是使社会稳定成分转化成社会对立面,增大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成分。因此,在法律层面,刑法的制定和修改应遵循“谦抑原则”以及“最后处理手段原则”,也就是在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可以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不一定动用刑法手段。醉驾的人群从目前来看,以社会活动交往频繁的大中城市白领、小企业主为主,这些人一般均非穷凶极恶之徒,其受到刑法处罚后的社会处境可能陡然恶化,而走向社会对立面的可能性大增。


  

  (四)醉驾一律入罪后刑罚成本与司法效率的问题


  

  醉驾案例数量的增加必然增加公检法的司法成本。就目前而言,醉驾在我国数量很大,依照一般的法律程序,交警查获醉驾后,交给刑警立案侦查,从而正式进入司法程序,侦查终结以后移送检察机关,经检察机关审查后提起公诉,由法院作出判决,相当一部分案件还要经过二审。因此酒驾一律入罪,会增加大量的司法刑罚成本。刑罚成本往往包括:第一,犯罪人作为社会劳动资源的成本,尤其那些可能对社会有较大贡献的人。另外,犯罪人一旦有犯罪记录,其会在思想观念、生活方式上与社会有适应障碍与精神痛苦,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分子而增加社会成本。第二,有关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一系列活动,必然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根据司法部劳动改造研究所的学者调查,2009年全国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为178万人,仅他们的生活费一项国家就支出200多亿元,平均每人每年1万多元。[15]醉驾一律入罪势必也会面临同样问题。


  

  上述种种分析表明,在中国步入汽车时代后,对醉驾如何入罪,既要看到其在遏制社会负面现象、减轻社会损害方面的积极意义,也要对其入罪的社会后续效应有所应对。


  

  三、司法机关的下一步应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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