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除带来交通事故与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的下降以外,间接的社会学意义就是对中国酒文化的重塑。千百年以来,中国酒文化中有一些根深蒂固的陋习,2006年,世界卫生组织将中国列为世界酒精“重灾区”。饮酒对人体健康、社会支出乃至粮食消耗等方面有许多弊端。“醉驾入刑”有助于文明酒文化的建立。
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这次的“醉驾入刑”在立法层面上值得再回味与审视,同时这样的审视有助于司法层面更加审慎而细致的推进。
(一)“醉驾入刑”的立法缘由与对危险驾驶多形态的截取性立法
《刑法修正案(八)》所增加的相关罪名“危险驾驶罪”,修正案没有兜底性的规定,只列举了醉驾与“飙车”两种行为。但危险驾驶行为并不仅限于这两种行为,甚至可以说,醉驾与“飙车”并不是交通事故及致死伤比例最高的两种行为。虽然有不少媒体都言称酒驾是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原因,但这一观点缺乏有说服力的数据予以支撑。然而以笔者所在的上海某基层检察院所作统计为例,从2009~2010年该院受理审查起诉的交通肇事罪案件及人员伤亡数的统计结果可以得出与上述媒体观点相反的结论,酒驾占交通肇事罪导致伤亡的比例均不足10%,而上海地区的酒驾数量还是相对较高的,近年约是全国平均水平的两倍。
2009~2010年上海市M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审查起诉交通肇事罪案件情况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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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计数 │醉驾 │所有酒后驾车(含醉驾)│大型运输车(均未酒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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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数:103件 │5件占4.81%│8件共占7.69% │占到6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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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120人 │8人占6.69%│11人共占9.16% │60 %~70%甚至更高(因为 │
│ (含死亡) │ │ │主要含水泥槽罐车、土方车 │
├───────┼─────┼───────────┤及大型货车等,伤亡率更高)│
│死亡:108人 │5人占4.63%│7人共占6.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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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功能主要在于报应与预防,对于社会危害性很大的行为入罪打击是刑法的基本选择。在物流发达、机动车数量激增的当今中国,在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尚不足以规制与打击危险驾驶行为的背景下,增设危险驾驶罪有其社会需求性。但仅以醉驾与“飙车”作为危险驾驶罪入刑,而将包括无证驾驶、野蛮驾驶、逆向行驶及闯红灯等其他危险驾驶行为排除在危险驾驶罪之外,其社会学依据是什么?醉驾与“飙车”尤其是醉驾的社会危害性、典型性是否比无证驾驶、野蛮驾驶等更迫切需要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