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扩大了国企名单
以色列、日本、韩国等参加方增列了开放的国企名单。
4.扩大了服务项目涵盖范围
日本、以色列、新加坡、瑞士等参加方新增加了50多类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某些参加方甚至完全开放了电信服务领域的政府采购。
其他方面
除了新文本和涵盖范围,各参加方还根据1994年GPA第24条第7款取得了其他谈判成果,体现为达成的各项《决定》。最后,各参加方达成了《关于<政府采购协定>第24条第7款谈判成果的决定》,概括了新一轮谈判达成的全部协议成果,具体包括:
1.《政府采购委员会关于采纳<政府采购协定>修改协议的决定》(附件1)。
2.《政府采购协定》修订文本及各参加方附录I中的各个附件(附件2)。
3.《政府采购委员会关于新文本第19条和第22条下通知义务的决定》(附件3)。该《决定》规定了各参加方的通知义务,即各参加方必须公布与GPA有关的国内法律法规,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有变动,则每年年底对变动情况进行公布;但如果是实质性的变动并可能影响该参加方在GPA下的义务,则该参加方必须立即公布。此外,涉及各参加方附录I各附件所列开放实体的更名、合并、拆分等事项的变动情况应当每2年公布一次。
4.《政府采购委员会关于采纳未来工作规划的决定》(附件4)。根据该《决定》,政府采购委员会将增加以下工作规划:a.审议公私合作伙伴的运用、透明度、法律框架以及与涵盖的采购项目之间的关系。b.统一货物、服务名称的优劣分析。c.施行标准化通知的优劣分析。
5.《政府采购委员会关于中小企业工作规划的决定》(附件5)。该《决定》要求政府采购委员会启动中小企业工作规划,审核各参加方关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各项措施和政策,以保障透明度并避免歧视性待遇。此外,政府采购委员会还将对各参加方的中小企业进行调研,评估调研结果并促进有利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相关措施的实施。
6.《政府采购委员会关于统计数据收集与汇报的决定》(附件6)。根据该《决定》,政府采购委员会将就统计数据的收集与汇报制定工作规划,要求各参加方提交统计数据,随后秘书处会将这些数据进行汇总、编纂、分析,并提出改善意见。
7. 《政府采购委员会关于可持续采购工作规划的决定》(附件7)。根据该《决定》,政府采购委员会将启动可持续采购工作规划,探讨可持续采购的目标、与国家和地方采购政策的结合方式、在“最佳经济效益”原则下的实施途径以及与参加方国际义务相一致的实践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