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WTO政府采购新一轮谈判谈出了什么

  

  (1)第2条第4款(d)项要求GPA参加方在附录I中将开放的货物范围列为附件4。这是新文本的一项重大变化,首次要求各参加方将货物涵盖范围单独列为一个附件,提高了政府采购货物领域的透明度。


  

  (2)第4条第1款首次提到GPA参加方要给予其他参加方生产者非歧视性待遇。之前关于非歧视性待遇的要求仅限于产品,不涉及生产者。


  

  (3)第4条第4款(c)项首次明确提出了反腐败的要求。这也与联合国贸发会、经合组织(OECD)等组织倡导的精神相呼应。


  

  (4)第5条第3款规定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实施或维持过渡措施,但该措施必须先获得其他参加方的同意。这也是新协定所强调的其自身的一个重要发展和用来吸引更多的WTO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参加的重要条款。但对于这一条款,或许我们应辩证地分析,一方面所谓的“发展条款”确实给予了发展中成员一定的权利,但另一方面,其实它也限制了发展中成员的权利,对过渡性措施的内容、实施期限、透明度义务以及延展的要求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使之前的法律空白得以填补,新参加方能通过谈判获取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似乎也凭添了限制。但总而言之,该条款是对发展中成员的“利好”,毕竟权利还是予以了明确。


  

  此外,鉴于1994年GPA全体参加方均接受修改协定,但各参加方的国内审查过程序不一定能同时完成,各参加方又达成了《政府采购委员会关于采纳<政府采购协定>修改协议的决定》。该《决定》主要就各参加方由于国内审核程序时间不一所产生的新旧文本适用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这一类似的规定在《关贸总协定》(GATT)中曾经出现过,略有法律工作者卖弄专业之嫌,事实上《决定》中描述的效力冲突情况鲜有发生,但从严谨的法律角度出发也是必须的。


  

  GPA各参加方就新的涵盖范围达成一致


  

  1.扩大了中央政府涵盖范围


  

  根据新达成的涵盖范围,美国新增了10个中央实体,删除了11个,更名了1个;欧盟各成员国共增加了150多个中央政府实体,其他参加方如以色列、韩国、瑞士等也扩大了中央政府开放范围。此外,日本、以色列等参加方降低了中央政府采购门槛价。


  

  2.扩大了地方政府涵盖范围


  

  美国依然是37个州作为次级中央实体,但部分州对下设机构名称予以了明确,日本、韩国、以色列等国家增加了地方实体开放范围,加拿大则首次将其省级地方政府列入了涵盖范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