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目前,OEM在中国的发展环境还相当不成熟,存在着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法律规定之间相互冲突,以及国内企业缺乏法律意识等问题。这里还是要重复一个看似陈旧但却意义重大的观点,即企业在大量接受贴牌生产加工的前提下,一定要培养自己的名牌商品,降低制造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笔者在梳理学习法界对贴牌加工的不同观点时,感受到对贴牌加工行为未在国内销售认定侵权是否妥当,还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换言之,如何衡平利益关系,解决现实问题,是我们必须面对的课题。因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尽快从法律层面予以规定完善。
【作者简介】
孙海龙,单位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姚建军,单位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释】钱江:《涉外贴牌生产(OEM)与商标权侵权》,《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第475页
参见孔祥俊:《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原理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第310页。
参见《
商标法》第
十三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五条。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九、
十条。
程永顺:《贴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问题》,《中华商标》2008年第12期,第17页。
时隔两年,北京市高级法院于2006年3月7日重新颁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终于删除了该条的规定。
参见义乌市人民法院(2007)义行初字第84号行政判决书。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条规定。
程永顺:《贴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问题》,《中华商标》2008年第12期,第18页。
祝建军:《涉外贴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人民司法》2008年第2期,第57-59页。
参见《
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第
10条规定。
祝建军:《涉外贴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人民司法》2008年第2期,第59页。
参见(2005)浙民三终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7条规定。
朱允卫:《谨防OEM业务中的侵权陷阱》,《对外经贸实务》2002年第9期,第22页。
蒋志培:《贴牌加工的法律风险》,《中华商标》2008年第12期,第16页。
朱建军、蔡天舜:《贴牌加工的法律特征及规范管理》,《工商行政管理》2002年第18期,第28页。
张玉敏:《涉外“贴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2008年第4期,第74页。
张秀玲:《OEM模式下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由两则案例所引发的思考》,《商场现代化》2007年第7期,第3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