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对一方当事人来说,如果其提交了视听资料,则就初步完成了主张权利存在的提供证据的责任,对方否定,则要完成自己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一是提供其他证据,二是可当场适时比对,三是可提出鉴定申请。比如发现录音带中的声音与被告的声音存在较大差别,或者视听资料录像比较模糊,录音比较模糊,无法分清,这就可以动摇法官对该录音带真实性的认定,证据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这就需要视听资料提出者进一步的证明确认,比如提出鉴定申请,确认两种声音的一致性。如果此时提出者拒绝提出鉴定申请,则应认定其举证不能。如果进行了比较,比如当场说话,发现很相似,这就无法动摇法官对录音带就是当事人自己说的信念,对方没有成功反驳,则只能提供证据,如果没有其他有力证据,则只能申请鉴定。如果对否认一方不比较也不提出其他证据,法院也无法识别,则可以推定视听资料提出者的主张成立。
有人担心,如果这样,可能造成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伪造证据,任意主张权利,影响正常诉讼秩序,不过,这是多虑的,事实上,作为一种对价,一旦鉴定结论不利于提出者,提出者必须承担鉴定费用。
4.二次鉴定申请等其他问题
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进行了第一次鉴定,如果鉴定完毕后,对方对鉴定结论予以质疑,可以申请进行第二次鉴定,不过得由质疑方申请鉴定。
如果视听资料非常重要,有的当事人会事先自找机构进行鉴定,该鉴定结论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也比较大,如果对方对该鉴定结论表示否认,只能由否认方申请第二次鉴定。如果只是简单否认,根据上文的分析,可知不具有实际效力。
对视听资料的提出者来说,不管是由其申请鉴定还是由对方申请鉴定,必须保证该资料具备鉴定的条件,否则只能承担无法鉴定的责任。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文件鉴定处副处长李敬阳就说,“并不是所有的录音资料都具备鉴定条件,而且录音的清晰度与鉴定条件之间也不是简单的正比关系,即能听懂内容的录音带不一定就具备了鉴定条件,能不能做鉴定需要通过检验才能确定。样本资料除了保证录音质量外,还需要有足够的与检材内容相同的词语”。
另外,不管是谁申请鉴定,对方都有义务予以配合,不管是提供资料还是其他。比如原告提出了录音磁带,对方予以否认并申请鉴定,但原告以录音带在鉴定过程中,会出现破坏等理由拒绝鉴定。如果鉴定机构确保不会,被告也承诺如果破损愿意承担责任,原告还是不愿意鉴定,那么只能认定原告举证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