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可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并无监控网络上直接侵权行为的义务。
(二)对行为人获取直接经济利益的理解
行为人从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中获取直接经济利益是其承担代理侵权责任的适用条件。对此,一些学者认为,以eBay为代表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行为具有营利性,因为eBay对于其网站上售出的商品收取一些费用。当网站上的假货销售给商标权人带来损失时,eBay却从中获取了利益。所以,eBay从包括假货在内的货物销售中获取了直接的经济利益。[36]而在我国,法院在前述无锡昆达制球有限责任公司诉张醒狮、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等案件的判决中未对此进行讨论。[37]
笔者认为,eBay等拍卖网站事先已和商品的销售方约定,当商品售出后,网络交易平台的结算系统会自动从货款中扣除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服务的回报,该笔费用在性质上属于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费用,而非货物销售的分成费用。当假货在网站上销售成功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似乎获得了一定的直接利益。但应注意的是,这种直接经济利益通常是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的,一旦接到投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将会退还这些信息服务费用,[38]因此不能认为他们获得了直接经济利益。综上所述,从代理侵权责任的角度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从辅助侵权责任和诱引侵权责任角度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承担辅助侵权责任的条件是行为人知道他人在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且对该行为予以帮助,承担诱引侵权责任的条件是行为人引诱他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二者都以行为人知道为必要条件。而知道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明知和应知两种状态。所谓明知,即实际知道,它包含两层含义:(1)直接且清楚知悉某种事实或状况;(2)知晓某种信息或情况,而该信息或情况会引起一般理性人对事实作进一步的探究或查询。[39]换言之,行为人已清楚地了解了侵权的特定事实。而所谓应知,是指推定知道,“即对于某人基于合理的注意就能了解的事实,法律推定其应该且已经了解该事实,而不论其事实上是否知情。”[40]换言之,如果一个合理人在尽了注意义务的情形下可以发现侵权事实,则法律上推定其应知侵权事实。
(一)关于“知道”的判断标准
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判断行为人是否知道,即是否存在侵权事实以及行为人是否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发现了该事实。如果行为人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未发现应知的侵权事实,则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1.是否存在侵权事实
是否存在侵权事实是判断行为人是否知道的客观标准。如果行为人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发现了侵权事实,则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处于知道的状态。
对于侵权事实的存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在Tiffany v. eBay案中,被告认为,行为人只有在知道特定侵权事实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并不确切知道在网站上销售的珠宝中哪些是假货,因此不应承担责任。而原告认为,他们已告知被告其网站上销售的许多Tiffany珠宝实际上是假货,应当禁止其网站上所有的Tiffany珠宝的销售。原告还认为,被告“大概知道”(Generalized Knowledge)有人在其网站上销售侵权商品但还允许其继续销售,这说明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41]换言之,原告认为只要大概知道侵权事实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而被告认为只有具体知道特定的侵权事实才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我国,也有一些学者支持“大概知道”的观点,认为“过错判断的重点已不再是提供搜索、链接和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是否知道有特定作品被链接或被用户上传,以及是否知道该特定作品是否侵权,而是在设计其商业模式时,是否存在引诱或帮助侵权的故意或极大过失。换言之,‘概括性的过错’正在替代针对具体侵权作品的‘明知或应知’成为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关键。”[42]
笔者认为,“概括性的过错”或“大概知道”均不宜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这是因为“概括性的过错”或“大概知道”是一种抽象的、模糊的标准,具有极强的主观臆断性。首先,如果适用该标准,那么只要有人在网站上销售了假货,法律就推定该网站应当知道所有的假货销售情况。其实,“大概知道”不等于网站具体知道所有的侵权事实,要求网站在不知道具体侵权事实的情况下就承担侵权责任难免过于严格,它将会大大限制网站的发展。其次,适用该标准将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成熟的法律应当具有确定性,即法律规定了特定行为与一定后果之间具有稳定的因果关系,将人类特定行为的模式固定化和法律化了。“法律因之有可预见性,人们在行为之前可预料法律对自己行为的态度,从而根据法律趋利避害地设计自己的行为。”[43]如果仅凭行为人“大概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就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则行为人将无法预见经营拍卖网站的风险和法律责任,法律的权威性和信用将丧失殆尽,网站也将面临关闭。最后,该标准的适用会影响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尚处于初创阶段,如果要求拍卖网站承担严格责任,则许多拍卖网站将会关闭,这不仅会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会损害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