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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马治国,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焦和平,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权中心、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Markesinis andUnberath, TheGerman Law ofTotts, p·86·转引自李昊:《交易安全义务论—德国侵权行为结构变迁的一种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4页;《欧洲侵权法原则》第4: 103条也规定:“积极作为保护他人免受损害的义务在行为人创设或控制了一种危险的情形下,可以存在。”
参见殷志良译:《侵权法上作为义务产生的根据———美国侵权法重述对作为义务的规定》,载《民商法学家》(第2卷),中山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3页。
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57页。
BGH,GRUR 1984, 54·参见蔡明成编印:《国际著作权法令暨判决之研究(肆德国著作权法令暨判决研究)》, 1996年,第389页。
See 17 U·S·C·§108 (d)( 2)·(e))(2)·(f) (1)·
University ofNew SouthWales v·Moorhouse, RPC 151·
赖文智,王文君:《数位著作权法》(再版),益思科技法律事务所、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21页。
参见贺德芬:《录影带之法律问题》,载贺德芬著:《文化创新与商业契机(著作权法论文集)》,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314页。
BGHGRUR 1964, 92·参见林昱梅:《论著作权人对间接妨害人之不作为请求权———从德国之妨害人责任理论出发》,载《兴大法学》第2期, 2007年11月,第156 -158页。
BGH GRUR 1964, 92·参见王怡苹:《论著作权法之间接侵害—从德国判例所获之启示》,载《东吴法律学报》第十九卷第四期(2008年第4期),第80页。
SeeWarnings of copyright for use by certain libraries and archives·37 CFR 201·14·EB/OL http: //www·bitlaw·com /source/37cfr/201_14·htm.l
“期待可能与必要性”,是德国联邦法院根据民法的诚信原则与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确立的,用以判断行为人是否负有采取积极措施的义务以及应当采取何种措施的标准。该标准的形成过程及具体内容参见王怡苹:《论著作权法之间接侵害—从德国判例所获之启示》,载《东吴法律学报》第十九卷第四期, 2008年第4期,第87页。
林昱梅:《论著作权人对间接妨害人之不作为请求权———从德国之妨害人责任理论出发》,载《兴大法学》第2期, 2007年11月,第156-1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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