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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管理与私人许可:著作权利用的去中间化趋势

  

  虽然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已经于2005年3月1日开始施行,但目前的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和建设相对落后于发达国家,这显然不利于促进作品传播和繁荣版权产业。网络时代给集体管理制度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如果能够因应网络发展和著作物数字化的趋势来建构新的集体管理模式,既能缓解目前我国著作权数字产业市场所面临的困扰,又能促进版权产业许可市场的健全发展。


  

  结合本国实际和他国经验,我们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发展集体管理制度:


  

  第一,鼓励民间著作权市场的建构。著作权不仅仅具备文化传播的功能,更是一种不可忽视的经济产业。国际网络音乐市场的未来前景一片光明,一些商业巨头,如迪斯尼、苹果等已经建构出与自身销售的硬件相搭配的在线交易数据库。因此,应该鼓励出版机构、唱片公司等建构私人的著作权交易市场,通过允许私人积极开发新型的在线商业许可模式,为我国文化产业交易市场寻找出路。对著作权人而言,与其截流,不如疏导,消极地阻止网络侵权行为固然重要,但积极利用p2p等新技术来实施许可行为,对其长远之利益及存续显然更为关键。因此,鼓励私人机构开发新型商业许可模式是值得优先考虑的政策。


  

  第二,改革传统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传统集体管理组织及其相关的行业协会可转变为著作权市场的服务者。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当前的缺陷在于基础的薄弱和技术的落后,现有的集体管理组织针对的作品类型单一,申请和许可程序与网络时代快捷高效的要求相差甚远。官方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参考美国等发达国家立法,建立“跨类型作品检索平台”。对于利用人而言,通过单一窗口不但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搜寻成本,其取得许可的意愿也会相对提高;对于著作权人而言,单一窗口的便利性也使得利用人必须进一步证明其已尽到搜寻著作权人所在的义务,不得恣意主张合理使用,著作权亦可获得更好的保障。[25]因此,政府应鼓励与著作权相关的行业协会将精力集中于著作权市场的服务功能,这样可以形成科学高效的著作权市场。


【作者简介】
熊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注释】解亘等编著:《知识产权法——制度·理论·案例·问题》,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1页。
See European Commission,Practical guide to copyright for Multimedia producers,1996,pp.22~23.
Council Directive 93/83/EEC on the coordination of certain rules concerning copyright and rights related to copyright applicable to satellite broadcasting and cable retransmission of 27 September 1993,Article 1.
参见解亘等编著:《知识产权法——制度·理论·案例·问题》,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1页。
参见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0页。
曹世华:《论数字时代技术创新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互动》,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1期。
参见(美)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费方域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参见(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论企业签约与市场签约》,段毅才等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9页。
参见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0~201页。
参见考斯基南·奥尔森:《文学作品权利的集体管理》,何育红译,载《著作权》1996年第1期;韦之:《论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管理的权利——关于著作权法修订稿的思考》,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转引自曹世华:《论数字时代技术创新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互动》,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1期。
参见赖文智等:《数字科技对著作权授权契约及合理使用范围之影响之研究》,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委托,益思科技法律事务所研究报告,2002年11月。
参见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3页。
参见解亘等编著:《知识产权法——制度·理论·案例·问题》,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3页。
曹世华:《论数字时代技术创新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互动》,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1期。
See Kamiel J.Koelman & Natali Helberger,Protection of Technological Measures,Copyright and Electronic Commerce,(2000),P.165~169.
See E.Schlachter,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naissance in Cyberspace:Why Copyright Law Could Be Unimportant on the Internet,Berkeley Technology Law Journal 15(1997),P.41.
具体参见张懿云:《多媒体利用之技术与权利联合管理中心》,载《辅仁法学》第16期。
See E.Schlachter,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naissance in Cyberspace:Why Copyright Law Could Be Unimportant on the Internet,Berkeley Technology Law Journal 15(1997),P.41.
参见解亘等编著:《知识产权法——制度·理论·案例·问题》,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4页。
参见(日)北川善太郎:《网上信息、著作权与契约》,渠涛译,载《外国法译评》,1998年第3期;(日)北川善太郎:《作为协议体系的著作权市场——论复制市场》,龚三苗译,载《电子知识产权》,1998年第3期;详细介绍可参见北川善太郎,Copyright Usage Tracking Techndogies,IFFRO Symposium:Copyright in the Asia Pacific Region:Reprography and Digital Copyings,(1995)pp.184~198.
参见陈柏如:《数位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之研究》,我国台湾大学法学研究所2002年硕士论文,第71~74页。
如最近讨论较多的“400学者诉超星侵权案”等。
参见林佳莹:《著作权数字产业市场授权之研究》,《智慧财产权月刊》2006年第11期。
具体参见http://www.copyright.com网站上对许可方法的相关介绍,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7月20日。
参见林佳莹:《著作权数字产业市场授权之研究》,《智慧财产权月刊》2006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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